• 索 引 号:QZ06101-0204-2019-00066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19〕4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04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4份文件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19-05-23 09:27

     晋政办〔201942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晋江市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4份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晋江分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晋江市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晋江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晋江市加强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晋江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资金补助暂行规定》等4份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4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出行环境,根据《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4244号),结合晋江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晋江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遵循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序建设的原则,积极推进晋江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着力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问题,促进停车产业化力争到2020年晋江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800个以上。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二、落实规划突出建设重点

    (一)加强规划引导。按照《晋江城市总体规划》和《晋江市交通规划》科学地分析预测晋江市的停车需求,分区制定差异化的停车设施供应标准,合理地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缓解老城区停车设施的历史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建立有序的停车供给机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严格执行停车设施规划配建标准,按规划要求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进行公示;地下停车位无法满足规划配建标准的,经规划批准后,应在建筑物红线范围内(包括建筑物地上结构内部)进行补建,或适当降低其建筑容积率,确保建筑物体量与配建停车位指标相匹配。

    (二)加强重点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重点:一是商业、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停车需求集中区域及公共服务设施周边;二是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交通设施。

    三、加大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力度

    (一)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中心市区范围内2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插花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充分利用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提高土地的复合利用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鼓励在预留发展用地综合开发中结合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土地储备机构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可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二)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

    规范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停车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模式。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可以采用以下投资建设模式: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建设三种模式。通过行政划拨、出让用地给市财政下属的国有企业,再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或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由政府投资、企业代建的,通过经营权拍卖,实现公建民营;通过土地公开出让,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四、挖掘其他的停车设施建设资源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二)鼓励建筑区划内增建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在满足交通、日照、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建设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或对既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也可以在不减少建筑区划内绿地率、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件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申请利用本建筑区划内公共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及与建筑区划相邻的道路、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

    (三)鼓励旧厂房改造成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为以公开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经规划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其所有建筑物改造成停车设施,不改变原有建筑立面,改造后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的停车需求

    (四)鼓励错时停车。行政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其他单位或个人专用停车设施实行错时停车,向社会开放。

    小区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空间非道路停车管理范围的停车位,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开放,并由物业公司收取停车管理费。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一)适当配建附属经营设施。经规划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附属经营设施主要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金融等便民配套服务。特殊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比例超过20%的应通过专项论证,经规划核定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公共停车设施内可设置方便群众的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按规定设置、发布商业广告,广告设施应和停车设施主体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配套洗车场的,应符合污水排放要求并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做到洗车水循环利用,减少排放。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政策措施。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应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免缴人防异地建设费。

    2.资金补助。按照《晋江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对相应类型的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给予资金补助。对既有经营性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或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后,提供50(含)以上停车位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市财政根据其改造形式和实际提供的公共停车位数给予补助,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按《补助管理办法》中相应的类型标准,利用原建筑物地面设置车位的参照屋顶停车类标准。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实行错时停车的,在纳入公共停车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

    3.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银行贷款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以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企业(个人)贴息不超过50万元。。

    4.金融服务。鼓励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者通过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引导国开行、农发行运用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抵押物贷款,并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投资者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支持公共停车场滚动开发。

    六、简化审批程序  

    (一)简化产权确认手续。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可以独立销售的停车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停车位不动产权登记。享受资金补助的公共停车设施,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转让、销售。

    采用BOT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与政府或指定的相关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经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不得单独以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依约定政府享有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者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公共停车设施仅需提交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材料即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规范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中心要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

    (二)简化地面机械式停车库流程加快项目审批。

    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两层的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程序管理,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鼓励社会资本与土地所有人组成联合体合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办理相关基建手续。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等有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后施工前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员,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使用机械式停车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机械停车设施项目既可以由专有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的专有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经营者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建设资金仍由委托单位筹措。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指定专门代表具体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可参照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意见)

    七、规范停车设施运营管理

    (一)规范停车设施经营。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受理。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停车设施经营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和执法;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对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建立诚信档案和评价体系,实行差别化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对停车设施经营的监管。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性质、挪作他用、减少公共停车泊位数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已享受资金补助的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补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相关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方式,方便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对停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

    (二)规范停车收费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含路面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遵循差别化原则,交警部门可根据路面交通流量实际需求,报停车办变更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BOT)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充分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三)规范公共资源性质的停车收费收支管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原则上采用电子现金和在线支付等非现金的收费方式,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停车收费收入优先用于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其他停车设施提供非现金的收费结算方式。

    (四)提升智能化服务管理水平。公共停车设施和公共交通枢纽、公共建筑、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居住区(开放30个以上车位供社会车辆停放)等配建停车设施,及享受政府奖励、补贴错时开放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位,停车信息实行联网管理,通过晋江市停车信息系统形成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泊位信息共享机制;在本市应用的停车设施智能管理系统应具备自动识别车辆信息,车辆通行控制、收费管理、费用结算、电子现金支付、在线支付、信息联网等功能,所有对外开放停车场所的相关信息要接入晋江市停车管理平台

    (五)优化公共停车设施的经营环境。各区要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合理补充路外停车设施。同时,要优化路外公共停车设施的经营环境,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入口200以内一般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评估调查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要对辖区内非法私划私设,占用公共资源停车的现象开展摸底调查,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对具备条件的,应规范设置,纳入统一管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应进行清除。对违规占道停车、随意圈地收费等行为以及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停车设施是指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地上、地下或地面场所,包括停车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和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所。

    (二)其它不足部分按照《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晋江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推进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提升停车经营服务水平,维护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倡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本市范围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服务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包括建设项目按城市规划管理配建的停车场(以下简称配建停车场)、按城市规划管理独立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空闲场地临时设置的停车场(以下简称临时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车泊位(以下简称路内停车泊位)。

    二、建设管理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停车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挂靠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停车场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停车场管理的政策、目标、任务,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市中心区新建及改扩建住宅、学校、医院、大型商业体等场所必须进行停车需求评估,项目需报停车办批转后方可实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工作;负责路内停车泊位(含开放式住宅小区道路,下同)设置、停车诱导设施建设和道路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指导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电子收费系统建设。建立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停车场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联系各成员单位实现停车场管理的联动和信息共享。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建、公共停车场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住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配建、公共停车场建设及对封闭式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停车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配建、公共停车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配合规划、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闲置和违规改变用途的配建、公共停车场进行清理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停车功能。

    市发改局负责制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及对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人防、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或配合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没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和边角空地的临时停车场设置、停车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各镇街要会同相关部门维护封闭式住宅小区的停车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配建、公共停车场,不得将配建、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将公共的停车位改作专用的停车位。确需改变的,报停车办批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期建设、稳步推进、全面覆盖的原则,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等智能化管理手段,建立中心市区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设城市道路停车诱导设施,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三、经营性停车场管理

    (一)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向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办理。办理备案登记的材料如下:

    1.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停车场权属证明;

    3.停车场竣工验收文件;

    4.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5.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资料;

    6.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7.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等资料;

    8.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登记材料不包括以上第3项、第8项;路内停车泊位的备案登记材料不包括以上第2项。

    以上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原备案登记部门报备。

    (二)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备案登记部门备案,并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三)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规定全面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2.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在本停车场(不含临时停车场)配建停车诱导系统并连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

    3.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要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阳光收费;

    4.确保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5.工作人员应文明服务、着装整齐、佩戴胸卡,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6.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7.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收费票据;

    8.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9.建立监督投诉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

    10.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1.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在收费时段内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因管理过错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文明停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2.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3.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有序停放;

    4.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并主动索取税务票据;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税务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5.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禁止在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停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停车场主管部门要规范停车场的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停车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指导其按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停车场经营主体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六)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必须依法由业主委员会同意。

    (七)停车场收费原则上采用电子收费方式。路内停车泊位原则上采取电子计时收费方式,实行电子计时收费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八)车辆停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予收费:

    1.路内停车泊位(除采取电子计时收费外)、生活小区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车辆;

    3.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内部的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4.举行重要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路内停车泊位或者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5.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并出示残疾人证件的;

    6.夜间路内限时停车泊位在标注时间段内停放的车辆;

    7.经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九)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前提下仍有空闲停车位的,必须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实行停车收费的,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并公示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十)市级医院、体育中心、公园、广场等附属停车场须实行经营性停车服务,统一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运营。免费时长根据群众实际需求进行设置。但不得低于一小时。

    四、道路停车管理

    (一)加强路内停车硬性需求向路外停车调控引导,积极盘活路外配建停车资源的使用。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空间非道路停车管理范围,利用建筑退让空间的车位需交警牵头组织停车办联审。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划,按照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对原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的地理位置、停车供求状况等不同情况,本着合理调节停车导向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类别,市发改部门根据类别制定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需求以及道路交通管理实际调整变更;如需调整,应由市停车办、市发改部门调整标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相关部门在编制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2.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及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3.周边停车需求较大,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4.停车时段设定合理,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

    5.不占用盲道、自行车绿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以及消防栓、地下管线检查井的工作空间;

    6.施划方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供需情况,组织对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路内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路内停车泊位予以撤除:

    1.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路内停车已明显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2.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设施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3.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八)道路临时停车特许经营权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收取的城市道路停车费主要用于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停车收费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停车公示标识的制作、停车收费管理经费、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等。路内停车泊位经营单位按相关规定收取停车服务收费,并在收费之日前15日向社会公告。未取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未经审批利用施划的停车泊位收取城市道路停车费的,由市发改部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非法收入收缴市财政。

    (十)使用道路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临时停车位服务费。路边临时停车服务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收费金额;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十一)道路临时停车服务费采用预缴费的方式收取。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使用射频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方式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服务费。

    (十二)驾驶人使用移动通讯技术缴费的,应当自机动车驶入道路停车位后五分钟内,启动缴费程序。驾驶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启动缴费程序,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告知驾驶人停放时间起点、补缴标准、补缴时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项。

    (十三)驾驶人应缴费金额少于账号预存金额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告知驾驶人停放时间起点、补缴标准、补缴时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项。

    (十四)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错误的,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服务费,多收的费用应当退回。

    (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位,不得在道路停车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十六)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加强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车使用。并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交通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当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十七)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2.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3.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发票,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十九)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道路停车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道路停车位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位;

    2.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二十)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1.实行智能化停车收费;

    2.道路停车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

    3.对超时停车者预提醒;

    4.及时处理缴费故障;

    5.其他方便驾驶人停车的服务。

    (二十一)市停车办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二十二)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违反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

    1.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

    2.未按照规定启动缴费程序的;

    3.未按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4.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位置、方向停放的。

    停车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违法停车处罚或计入车辆征信系统追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停车费的,交警部门可以按照违法停车予以处罚。

    (二十四)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车辆或者道路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2.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规定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服务费,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

    3.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4.正确使用收费设备,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5.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五、监督检查

    (一)市政府将停车场管理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年终绩效考评内容。

    停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发现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工作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实施问责。

    (二)停车场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共享。

    (四)停车场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置社会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停车场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违反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规定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

    (一)建设项目未按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临时停车场未按审批的设计方案设置的,由住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住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三)封闭式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通道、场地车辆乱停乱放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由住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擅自设置、撤除、占用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票据或不给税务票据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或未公示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停车场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1.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2.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3.涂改、转让、伪造有关提供停车服务的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提供停车服务的证明、票据;

    4.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

    5.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6.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7.擅自转包转租、挂靠经营的;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车辆停放者可以向发改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投诉或者举报停车场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依法及时处理。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擅自设立公共停车场和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

    2.未按规定办理停车场变更登记、关闭或暂停营业的;

    3.停车场地设施损毁未及时恢复原状影响安全的;

    4.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其他活动的;

    5.擅自改变停车场规划使用用途的;

    6.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撤销停车泊位或在停车泊位内放置障碍物的;

    7.驾驶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

    8.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员未按核定标准收费或不按照规定出具停车服务专用票据的;

    9.停车场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10.实施破坏停车场设施、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违法行为的;

    11.遇有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不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

    12.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

    七、附则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起正式生效

     

     

     

     

     

     

     

    晋江市加强机械式停车库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市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建设,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政策要求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机械式停车库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分类及投资、建设模式

    (一)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分类。为利于建设管理,将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划分为住宅区机械停车库、简易式机械停车库、全地下式机械停车库、混合式机械停车库等类型。

    1. 住宅区机械停车库项目主要是指利用住宅区范围内的自有用地、空闲用地等,建设安装的地上机械式、地下机械式和半地下机械式等停车设施的统称。

    2. 简易式机械停车库项目主要是指在平面上建设安装的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停车设施的统称。

    3. 全地下式机械停车库项目主要是指利用地下空间使用权独立建设的机械停车库项目。

    4. 混合式机械停车库项目主要是指同一项目既有土建工程建设又有机械停车设施安装类的项目。

    (二)机械式停车库项目投资模式。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可以采用以下投资建设模式: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建设三种模式。

    (三)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建设模式。主要分为机械设备安装和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两种模式。

    二、相关政策

    (一)简化程序

    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建设机械式停车库的,经市停车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联席会议论证同意,可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免于办理建设工程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1.机械式停车库项目不单独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实行定期项目汇总备案制。

    2.市停车办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交通出行特征、路网承载能力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停车泊位数大于300个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委托有交通规划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与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批。

    3.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实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核,施工图由停车办牵头组织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实行集中联审。

    4.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经市停车办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优惠政策

    1.利用依法取得的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2.利用尚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按规定办理停车场用地手续。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机械式停车库等停车设施的外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4.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要占用居住区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的,可将机械式停车库等停车设施的外结构实施绿化进行置换补偿,置换或补偿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

    5.允许有条件的机械式停车库项目,配建不高于20%的管理用房或商业面积。

    6.全地下机械式停车库,可不结建地下人防工程,免缴地下人防易地建设费。

    7.鼓励社会资金与现物业权利人或者现物业权利人联合体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合作建设机械式车库,可按照合同约定出租或销售停车位。

    (三)其他相关要求。

    1.采取土地租赁或土地入股合作等方式建设机械式停车库项目,投资方与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协议约定建设立项主体。

    2.利用住宅小区范围内自有用地建设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的,投资方可与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现物业权利人联合体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建设立项主体。

    3.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机械式停车库项目按划拨用地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租赁方式供地。

    4.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用地,参照社会停车场(或交通场站)用地进行土地评估。

    5.对涉及规划退界的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在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界距离。

    6.全地下机械式停车库项目设计方案,按照公共停车场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联审环节不再进行审核人防规范。

    7.鼓励利用居住区建筑间零散场地、 不规则闲置空地、 建筑后退空间等边角料地块,分散灵活地补建机械式停车库。

    8.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服务于居住区停车需求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无需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9.鼓励社会资金与现物业权利人或者现物业权利人联合体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合作建设机械式停车库。

    10.住宅区机械式停车库的建设规模主要考虑居住户数、停车位缺口等因素确定。

    11.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库的,须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征得大部分业主(特别是关联密切的业主)的同意,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现物业权利人联合体签订合作开发协议。

    12.通过土地租赁或入股合作方式建设机械式停车库,土地租金、入股金额应依法确定,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或土地租赁协议,以保障投资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共同利益。

    13.机械式停车库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停车当量数估算。停车设施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车位计算;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停车位。

    14.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比例应结合电动车辆的发展需求、停车场规划及用地条件综合确定。

    15.机械式停车设施对外开放经营的必须购买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险。

    三、建设审批管理程序(流程)

    停车办联席会议对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联审,不再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和招投标等建设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方案联审。对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建设方案的论证,采用停车办联席会议联审确认,通过综合各自职能部门出具的论证意见,形成《关于机械式停车库项目的联合论证意见》,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建设规模、用地意见、选址定位、交通组织、项目验收、移交备案等事项,并作为停车办各成员单位进行监管的依据和内容。经停车办论证同意,建设单位可依据停车办联席会议出具的联合论证意见实施建设安装,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方案联审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完成。

    (二)质量监督及验收。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在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告知后,设备安装过程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三)数据入库。建设单位应当持《机械式停车设施联合论证意见》、《停车设备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在二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全市停车管理系统。

     

     

    晋江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资金补助暂行规定

     

    为发挥财政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满足市区停车需求,改善道路通车环境,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资金补助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晋江市区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并主动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具体条件如下:

    (一)2015年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入全市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设计方案经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各项建设手续齐全。

    (二)补助依据为停车场内全天候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停车位,包括专用停车场内用于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停车位。

    公共停车场内的专用停车位等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位不享受补助。

    建筑物配建的地下停车场或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车场不享受补助。

    (三)机械式停车场公共停车位达到50个(含50个)以上,停车楼等其他模式停车场公共停车位达到100个(含100个)以上。

    二、财政补助方案

    (一)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银行贷款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按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企业(个人)贴息不超过50万元。

    (二)补助标准

    根据停车场性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如下:

    1.地下停车场每公众停车位补助30000元;

    2.多层停车楼每公众停车位补助15000元;

    3.机械式停车场升降横移式每公众停车位补助5000元;垂直升降式、巷道堆垛式每公众停车位补助10000元;

    三、补贴申办程序

    停车场竣工决算完成6个月内,申请单位将下述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并按顺序装订后,统一向市交警大队提交申请。市交警大队会城市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

    (一)《晋江市公共停车场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项目列入本市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的材料;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有效复印件);

    (五)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资料;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七)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材料;

    (八)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提供特种设备安装管理相关审批的证明材料,可以不提供以上第456项要求的材料。

    四、监督管理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由市交警大队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骗取财政资金补助的行为的;

    (二)已取得补助资金的公共停车场挪作它用、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不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三)享受补助公共停车位通过安装限位器、提示预留车位等方式变相改变停车位公共性质,经发现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予改正或再次发生的;

    (四)享受补助公共停车场改变所有人,原申请补助单位未向市交警大队报备的;

    (五)享受补助公共停车位投入运营年限不足10年即停止、变更的。

    五、本补助办法由市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

     

    附件:晋江市公共停车场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

    晋江市公共停车场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申请单位地址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类型

    总停车位数量

    其中:公共停车位数量

    备注

    1、地下停车场

     

     

     

    2、多层停车楼

     

     

     

    3、机械停车场

     

     

     

    4、地面停车场

     

     

     

    5、其他

     

     

     

    市交警大队审核意见

     

    城市管理局审核意见

     

    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住建局审核意见

     

    市场监督局审核意见

     

             

     

     

     

    市有关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

    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城建集团、交警大队。

    抄送: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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