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2-0101-2024-11174
- 备注/文号:晋自然资规范〔2024〕6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实施〈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对我市新建居住小区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提出以下优化要求:
一、新出让居住(商住)地块可结合场地实际,设置必要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该车位数可计入项目应配建数量。可设置地面车位数按以下标准执行:我市4镇6街道(包括青阳街道、梅岭街道、罗山街道、西园街道、灵源街道、新塘街道和池店镇、陈埭镇、西滨镇、紫帽镇)新出让居住(商住)地块可建地面停车位数不得超出项目应配建总停车位数的20%;其他区域新出让居住(商住)地块可建地面停车位数不得超出项目应配建总停车位数的30%。
二、新出让居住(商住)地块应配置总配建机动车位的10%作为访客车位,访客车位可计入应配建总车位数,宜集中设置在地面,若确需设置在地下室,应合理分配并设置明显标识,位置应方便使用,且不得出租、出售。
三、地面停车位应设置在项目围墙或裙房、底商外围,不得设置在小区内部;可结合建筑退让空间设置,并应保证人车分流,减少车辆对行人出入的干扰。
新出让居住(商住)地块适用本通知,《晋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已出让居住(商住)地块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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