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2-0101-2024-11174
    • 备注/文号:晋自然资规范〔2024〕6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30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我市新建居住小区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规划设计的通知
    时间:2024-09-30 13: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落实《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实施〈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对我市新建居住小区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提出以下优化要求:

      一、新出让居住(商住)地块可结合场地实际,设置必要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该车位数可计入项目应配建数量。可设置地面车位数按以下标准执行:我市4镇6街道(包括青阳街道、梅岭街道、罗山街道、西园街道、灵源街道、新塘街道和池店镇、陈埭镇、西滨镇、紫帽镇)新出让居住(商住)地块可建地面停车位数不得超出项目应配建总停车位数的20%;其他区域新出让居住(商住)地块可建地面停车位数不得超出项目应配建总停车位数的30%。

      二、新出让居住(商住)地块应配置总配建机动车位的10%作为访客车位,访客车位可计入应配建总车位数,宜集中设置在地面,若确需设置在地下室,应合理分配并设置明显标识,位置应方便使用,且不得出租、出售。

      三、地面停车位应设置在项目围墙或裙房、底商外围,不得设置在小区内部;可结合建筑退让空间设置,并应保证人车分流,减少车辆对行人出入的干扰。

      新出让居住(商住)地块适用本通知,《晋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已出让居住(商住)地块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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