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6-1810-2025-00003
    • 备注/文号:晋应急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6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5-02-27 09:45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

      现将《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

      导   言

      为规范我局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我局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以下简称“《基准》”)、《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条款进行细化梳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并汇编成册。

      本基准适用于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经济罚款的幅度的选择。

      本基准中涉及以上一年年收入为基准的罚款,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确定。

      依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规定,本基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涉及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基准遵循以下裁量规则:

      一、裁量原则。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考《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指导服务、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同或者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适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当《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从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七、《基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以及罚款金额幅度在1万元以内的违法行为,以及难以划分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不予设定裁量权基准,由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八、《基准》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更新至2024年9月30日。《基准》施行后,“法律规定”“处罚依据”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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