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6-1810-2024-10005
- 发布机构: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2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胡*秋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胡*秋 |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前进路北216号胡*秋经营的一家鞋底加工厂(未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现场储存有醋酸精甲酯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防泄漏设施、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查,胡*秋经营一家鞋底加工厂,主要从事鞋底喷漆加工,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员工大约30人,生产过程中有使用“醋酸精甲酯”等危险化学品,根据“醋酸精甲酯”的化学品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显示:其属于高度易燃,透明、无色挥发性液体,闪点为-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1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隔离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2):“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规定;“醋酸精甲酯”属于甲类液体,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防流溢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2 :“其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的规定;醋酸精甲酯属于极易挥发的易燃液体,且醋酸精甲酯的易燃下限是2.0%,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1:“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规定。另查明,胡*秋有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据此认定,胡*秋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项级别1档次A |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
2024/2/2 |
2025/2/2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肖*华(系晋江市陈埭镇邵欢鞋材加工厂经营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肖*华(系晋江市陈埭镇邵欢鞋材加工厂经营者) |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开元路南88号的晋江市陈埭镇邵欢鞋材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 发现该厂现场储存PU胶水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防泄漏设施、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查实,晋江市陈埭镇邵欢鞋材加工厂主要从事鞋底加工,员工大约50人,生产过程中有使用“PU胶”等危险化学品,根据PU胶的物质安全资料表显示:其属于高度易燃液体,闪火点是-20℃,应置于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引燃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3.1.1的规定:“火灾危险性均属于甲类”。PU胶的闪点为-20℃,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1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隔离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2):“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规定;“PU胶”属于甲类液体,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防流溢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2 :“其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的规定;PU胶的成份中丁酮含量占25%-30%,甲苯含量占55%-60%,丁酮与甲苯都是极易挥发的易燃液体,据此认定PU胶属于极易挥发的易燃液体,且PU胶的爆炸下限是1.3%,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1:“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规定。另查明,该厂有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据此认定,该厂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项级别1档次A |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
2024/2/2 |
2025/2/2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泉州富胜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10·16”一般高坠事故责任案 |
泉州富胜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10月16日17时40分许,位于龙湖镇龙园村的晋江市宏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钢结构水织车间屋面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晋江市宏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与泉州富胜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事发工程的维修合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泉州富胜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屋面维修施工组织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依规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组织开展高处作业时,未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7项档次A |
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罚款 |
2024/1/29 |
2027/1/29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泉州富胜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10·16” 一般高坠事故责任案 |
蔡*福 |
2023年10月16日17时40分许,位于龙湖镇龙园村的晋江市宏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钢结构水织车间屋面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晋江市宏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与泉州富胜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事发工程的维修合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蔡*福作为泉州富胜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事务,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3项档次A |
处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陆拾贰元肆角(¥23862.4)罚款 |
2024/1/29 |
2027/1/29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福州冷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8·23”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
福州冷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23年8月23日3时44分许,晋江市晋新路陈埭镇江头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福州冷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培训和惩戒,未对驾驶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事发车辆事发时超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事发车辆经常性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7项档次A |
处人民币叁拾万零壹仟元整(¥301000)罚款 |
2024/2/1 |
2027/2/1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福州冷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8·23”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
林*标 |
2023年8月23日3时44分许,晋江市晋新路陈埭镇江头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林*标作为福州冷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事务,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3项档次A |
处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叁拾玖元贰角(¥23539.2)罚款 |
2024/2/1 |
2027/2/1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泉州华厦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 |
林*煌 |
2023年10月23日7时38分许,晋江市晋新路与鹏青路灯控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林*煌作为泉州华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3项档次A |
处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整(¥19200)罚款 |
2024/1/29 |
2027/1/29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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