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9-0101-2024-00012
- 备注/文号:晋卫健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1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晋江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综合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1日
晋江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综合监管规定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整治医疗领域乱象,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福建省政府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三)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监管。
(四)市卫健局有关科室、卫生监督机构按职责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
二、信用信息
(五)医疗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六)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机构行政许可及法定要求备案等信息;
2.技术人员从业(执业)资质资格等信息;
(七)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受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信息;
2.积极配合属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做好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应急、医疗保障、义诊帮扶、志愿服务等与医疗卫生相关工作的信息。
(八)负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与医疗卫生相关行政处罚的信息;
2.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抗拒监督执法的信息;
3.拒不执行行政命令、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信息;
4.拒不使用“闽诊通”系统开展诊疗服务的信息;
5.发生负主要及以上责任医疗事故的信息;
6.有医师未注册到医疗机构的信息;
7.有信访、投诉、举报医疗机构的信息;
8.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
9.医疗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记分的信息;
10.经认定的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九)其他信息是指经公开的主体信用等级、信用承诺等相关信息。
三、评价等级
(十)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正、负面信息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十一)医疗机构正面信息实行等次评定,根据工作配合程度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医疗机构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正面信息被评定为“差”等次,信用等级一律评定为“信用一般”(C级)及以下。
(十二)医疗机构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责任制记分累计达4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诚实守信”(A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记分累计达8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信用良好”(B级)。
(十三)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共四类。
(十四)被评价为“诚实守信”(A级)的医疗机构需满足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无本规定第八条列明的负面信息,且正面信息被评定为“好”等次。
(十五)被评价为“信用良好”(B级)的医疗机构需满足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无本规定第八条列明的负面信息,且正面信息被评定为“一般”等次。
(十六)被评价为“信用一般”(C级)的医疗机构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被处以卫生行政处罚1次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
3.经系统抽查,发现1次主观故意不使用“闽诊通”系统开展诊疗服务的。
(十七)被评价为“信用较差”(D级)的医疗机构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被处以卫生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2.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抗拒监督执法的;
3.经系统抽查,发现2次及以上主观故意不使用“闽诊通”系统开展诊疗服务的;
4.经系统查询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书》,但医师未注册到医疗机构的;
5.发生经鉴定或法院判决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残疾或死亡的;
6.出现因信访或投诉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雇佣“医托”、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或通报的。
(十八)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医疗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等情形的,经相关科室综合研判,报局有关领导同意后,可直接给予降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局有关科室、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及时提供相关重大违法违规及恶劣影响事件的信息。
四、评价程序
(十九)医疗机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每年1月初组织评价,新的等级结果公布后,原公布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二十)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小型医疗机构正面信息的归集和等次初评,于每年1月5日前,将医疗机构正面信息初评等次报送局综合监督科。
(二十一)局办公室、局安办、综合监督科、医政科、审批科、卫生监督机构分别依据:信访投诉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记分情况、闽诊通系统使用情况、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医师注册情况、行政处罚及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等开展负面信息评价,于每年1月5日前,将负面信息相关材料报送局综合监督科。
(二十二)局综合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机构将拟确定的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在“健康晋江”及“晋江卫生监督”等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医疗机构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局综合监督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佐证。局综合监督科、卫生监督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意见。
(二十三)在公示期满后,由局综合监督科梳理形成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告,报请局有关领导研究同意后,通过“健康晋江”及“晋江卫计监督”等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结果。
(二十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在醒目位置张贴《晋江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公示栏内附年度依法执业承诺书、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等材料。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及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配发。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小型医疗机构规范张贴设置公示栏,并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标签。
五、结果运用
(二十五)对“诚实守信”(A级)的医疗机构,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1.优先推荐各类评先评优;
2.除规定的检查外,实行“无事不扰”机制。
(二十六)对“信用良好”(B级)的医疗机构,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规定的检查外,按常规频次开展监督检查。
(二十七)对“信用一般”(C级)的医疗机构,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1.除规定的检查外,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卫生监督抽查不少于2次;
2.启动约谈预警机制,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通报违法违规事实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明确整改期限及要求,形成约谈记录并存档。
(二十八)对“信用较差”(D级)的医疗机构,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约谈预警机制,约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提升;
2.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由卫生监督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项检查组,逐条对照《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开展全面检查。
3.加大卫生监督抽查频次,除规定的检查外,在一个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卫生监督抽查不少于3次;
4.加强与公安、市场、环保、医保等部门监管联动,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跨部门联合检查,对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作为负面典型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六、附 则
(二十九)本规定由晋江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日止。《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综合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卫健〔2022〕149号)自动废止。
(三十)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十一)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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