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9-0101-2023-00013
- 发布机构: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7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欧阳金莲(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XXXXXX0865):
你(单位)于2021年5月14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十六排11-3号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卫医罚告〔2023〕J062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晋江市迎宾路669号
联系电话:0595-85693352
联 系 人:潘晓丰 蔡华慧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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