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8-2420-2024-00033
- 备注/文号:晋文体旅〔2024〕5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文体旅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6
机关各科室(队)、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以下简称《条例》)、《晋江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晋公审办〔2024〕1号),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的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机制
(一)起草自我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拟由多个科室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科室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条例》要求,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福建省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分管领导。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二)政策法规和安全科复核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所起草的文件自我审查后,及时将起草的文件、审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等一并通过OA程序流转至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科复核存档,由公平竞争审查(机关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例》等法律研究提出复核意见。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三、审查标准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五)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等文件精神,在起草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后果由文件对应科室、局属单位承担。
(二)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凡本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承办的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定,进行自我审查,政策法规和安全科进行复核并备案。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三)定期开展清理评估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一并对已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开展评估,经评估发现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形的,应及时向政策法规和安全科报备,并提出清理意见。
(四)做好投诉举报回应
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
附件:福建省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
福建省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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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性质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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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自查) 科室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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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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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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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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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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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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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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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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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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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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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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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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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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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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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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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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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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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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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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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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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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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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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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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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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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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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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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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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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 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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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 外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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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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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科室(审查科室)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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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意见 |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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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表中“文件性质”和“适用例外规定”中的“£”可以使用“R”替换,表示勾选此项;
2.“竞争影响评估”中“是/否”栏下可选用“√”表示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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