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8-1230-2019-00021
- 备注/文号:晋文旅[2019]82号
- 发布机构:文旅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12
文旅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队:
根据《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安办〔2019〕49号),我局制定全市文旅系统2019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执法检查。
一、执法检查目标
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框架,通过日常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条件、优化应急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落地生根。
二、执法检查对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突出星级酒店、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所列的检查项目,共分七大项51个检查内容:
1.应急组织体系。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应急物资装备。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应急预案。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发布、修订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5.应急演练。主要检查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6.教育培训。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
7.应急处置。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还要将各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和履职情况列入本次检查内容。
四、执法检查方法和步骤
采取企业自查、整改,相关职能科室指导并开展执法检查,市安办督查的方式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即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动员阶段(即日起至7月20日):各行业主管科室要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到本行业所有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1日至8月10日):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为依据,各行业主管科室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查摆各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补缺补漏。
(三)执法检查阶段(8月11日至9月30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行业主管科室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利用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督促企业整改提高,对经督促整改,仍不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报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罚,该停产整顿的立即予以停产整顿,该关闭的立即予以关闭。
(四)巩固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此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全市文旅系统企业在应急管理水平上有较大提升。同时,认真总结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突出的问题和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市文旅系统应急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施行。各行业主管科室要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结合本行业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并精心组织部署,切实将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加强自主管理。各行业主管科室要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和资料台帐,强化应急救援实战化演练效果,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三)强化巡查,严查违法行为。检查人员要针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填写检查文书。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执行不到位的,要加强整改跟踪,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检查中发现企业拒不整改或者屡次整改不到位的,要报请市应急局严肃执法,采取立案处罚、停产、关闭等行政措施。
各行业主管科室要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行动数据报送,每月29日前报送当月执法检查工作统计表(附件1);10月29日前要将专项执法工作总结报送局安办。
附件: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数据统计表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7月11日
附件1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数据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2019年 月
行业(领域) |
企业数量(家) |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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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检查数量 |
执法检查 (人次) |
发现隐患 (条) |
隐患整改 (条) |
整改率 (%) |
立案处罚 (起) |
处罚金额 (万元) |
停产 (家) |
关闭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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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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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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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从2019年7月起持续到10月29日,每月29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2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
序号 |
项目 |
执法检查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违法行为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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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体系 |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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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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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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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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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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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急救援队伍 |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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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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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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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装备 |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
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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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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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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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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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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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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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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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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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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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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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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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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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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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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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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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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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
有1-7项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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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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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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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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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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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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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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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 |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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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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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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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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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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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
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修改)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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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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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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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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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 |
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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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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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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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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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急处置 |
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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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风险区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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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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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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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发生后,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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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档案或台账)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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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救援过程中,是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亡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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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询问从业人员)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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