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41-2420-2024-10016
- 发布机构:晋江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0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商务规〔2024〕1号)和《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泉商务〔2024〕30号)文件精神,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10月10日至15日通过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进行申报,事项选择“2024年引导外资企业加快到资项目”,申报表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核对无误。
联系人:小吴
联系电话:0595-82686006
一、支持内容
推动企业加快到资(不含房地产、金融领域)。对外商投资企业2024年度实际到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且用于服务泉州经济建设的项目,按照年实际到资金额1%给予奖励,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境内再投资制造业领域、外资并购企业、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年实际到资金额再叠加给予0.5%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来泉设立综合性总部及营运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总部的项目,按照年实际到资金额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依法注册、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服务本市利用外资发展和经济建设。企业到资资金须符合《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2022年)》的相关要求。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2024年内累计实际到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三)以上外资项目均不含房地产、金融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业、金融等相关行业的,须提供到资资金未投向相关行业的佐证材料,否则不予支持。
(四)不支持使用股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已获支持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不予重复奖励。不支持投资性公司再投资。
(五)申报单位承诺三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六)同一个项目符合多项条款的,则限选一项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泉州市引导企业加快到资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企业到资资金用途说明填报表(附件2)。
(二)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以现汇出资需附FDI入账登记表和出资证明;以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附公司新章程、股东会决议、增资上一年度及增资后财务报表、银行付款回单或者内部记账凭证、递延纳税报告表;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需附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银行付款回单、递延纳税报告表)。
(三)申报制造业项目须提供资金投向项目的具体情况介绍等;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需提供纳税证明、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等。
(四)外资并购企业需提供并购协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泉州市引导企业加快到资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
2、企业到资资金用途说明填报表
晋江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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