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41-2310-2024-00013
    • 备注/文号:晋商务〔2024〕49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3
    晋江市商务局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晋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18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市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晋江老字号的保护和发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由晋江市商务局、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联合印发《晋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商务局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723日             



    晋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晋江老字号,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晋江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晋江老字号,是指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底蕴、鲜明的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工艺技术独特、产品服务优质、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字号或注册商标)

    第三条 晋江老字号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晋江市商务局负责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字号或注册商标认定为晋江老字号,建立晋江老字号名录。

     

    第二章    

    第四条 认定名称:晋江老字号(中文)

    Jinjiang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五条 认定范围

    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含个体工商户)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品牌(字号或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晋江老字号申报认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原则。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晋江老字号名录。

    第七条 认定条件

    申报晋江老字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

    (二)字号传承已满25年并且取得注册商标;

    字号传承时间是指从申报单位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开始计算(历史悠久或改革开放早期的字号,可以提供充分有效的佐证材料、考证依据);

    具有与申报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四)同一字号或者商标拥有多个传承人且分属不同企业的,必须联合申报。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申报

    (五)具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闽南地域特色、历史底蕴的;

    (六)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具有较高文化价值、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七)具有所属行业代表性、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八)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符合现代企业治理模式,且具备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八条 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晋江老字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晋江老字号申报表》;

    (二)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

    (三)与申报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四)字号或注册商标及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文史、图片、地方志、历史档案、历史凭证等佐证材料或考证依据);

    (五)字号或注册商标的产品、技艺及服务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守正创新,可持续发展介绍材料;

    (七)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社会荣誉、消费者信任等证明材料;

    (八)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财务情况、企业信用报告;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工作中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第九条 认定程序

    晋江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镇域初审、市商务局复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存档备案等。

    具体步骤:

    发布通知: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定期组织开展晋江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晋江老字号的企业,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属地镇街、经济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镇域初审:属地镇街、经济开发区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推荐名单,并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

    (四)市商务局复审:市商务局对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的推荐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申报单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复核,提出复审意见后,组织提交评审认定。

    (五)专家评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资料进行材料审查、调查鉴别、查阅档案,现场评审等方式,提出拟认定的晋江老字号名单。

    (六)社会公示:市商务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者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应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20天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七)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认定为晋江老字号,列入晋江老字号名录,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八)存档备案:申报晋江老字号认定过程涉及的资料由市商务局存档,妥善保管。

    (九)2006年以来,我市企业已被国家、省、泉州市商务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泉州老字号的企业,且持续正常经营的,自然认定为晋江老字号,无需再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条 晋江老字号认定由市商务局组织开展,不授权任何商会、协会、社团、企业或个人开展晋江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晋江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泉州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十二条 晋江老字号标识属晋江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晋江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使用时,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图案。

    第十三条 获得晋江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包装、广告、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晋江老字号标识。使用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未被认定为晋江老字号的,不得使用晋江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十四条 使用晋江老字号标识时,应遵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 晋江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晋江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晋江老字号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施晋江老字号年度动态管理,晋江老字号单位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报备,并详细说明发生变更理由: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人变更;

    (四)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五)企业注销登记;

    (六)企业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七)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单位或关联单位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八)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在接到变更申请后,应按照晋江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并公布复核通过的变更信息。

    第二十条 晋江老字号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其晋江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市商务局作出撤销暂停决定。

    (一)企业信息变更未按规定及时报备的;

    (二)晋江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三)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二十一条 晋江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局将其移出晋江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晋江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与晋江老字号相关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晋江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晋江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晋江老字号基本条件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晋江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晋江老字号条件的,可以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晋江老字号名录、收回相关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晋江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晋江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应当在市商务局官方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被移出晋江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晋江老字号认定。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晋江老字号的日常管理,对其知识产权、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非遗申报条件的晋江老字号,支持申报纳入各级文保单位和非遗名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字号品牌始创于台港澳地区、在晋江发展的台港澳资企业申报晋江老字号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在台港澳地区的品牌创立时间、主营业务等发展历史可合并计算相关佐证材料审核按有关工作机制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晋江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晋江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