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3-0621-2025-10254
- 发布机构: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6
项目一
1.项目名称:泉州宝文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性EVA颗粒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市紫帽镇洋店村楼下1号
3.建设单位:泉州宝文新材料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福建诚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项目选址于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洋店村楼下1号,总用地面积889.9m2。生产规模为:年产改性EVA颗粒500吨 。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⑴主要环境影响:
运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对环境影响。
⑵环保措施:
A. 水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通过市政管网纳入晋江市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应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及晋江市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B.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称料配料、上料、密炼、开炼、造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袋式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排气筒DA001/称料配料、上料、密炼、开炼、造粒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
企业边界监控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
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1h浓度值排放执行和一次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C.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经采取有效的综合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主要环保措施
①设备应选购低噪声设备;
②减振:设备安装减振垫;
③隔声:作业时注意关闭好车间门窗;
④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D.固废保护措施
固废影响结论:项目运营期固废采取措施后,不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主要环保措施:
①废包装袋、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边角料、沉渣、废过滤网、不合格品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
②废活性炭、直接冷却废液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
③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④对厂区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其产生、收集、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7.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公示期间未接到公众针对该项目的任何意见和建议,对该项目选址没有意见。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5年12月17日—2025年12月23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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