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926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泉州博超塑胶有限公司年产PVC颗粒5000t生产项目
2. 建设地点:晋江市灵源安麒路11号
3. 建设单位:泉州博超塑胶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泉州博超塑胶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灵源安麒路11号,系租赁晋江奥佳机械有限公司空置厂房作为生产车间,租赁建筑面积约2300m2;同时租赁出租方综合楼中3间办公室(租赁建筑面积约90m2)和4间轮班宿舍(租赁建筑面积约160m2),用于日常办公和员工休息场所。合计租赁建筑面积约为2550m2,预计投产后生产规模为:年产PVC颗粒5000t。项目总投资80万元,拟聘用职工8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d,日工作12h(两班制,夜间不生产)。项目已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编号:闽发改备[2024]C051472号。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晋江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水厂尾水排放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一级A标准,对受纳水体水质影响不大。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造粒生产线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造粒挤出工序和打样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表9排放限值要求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表9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拟将车间密闭,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因此,项目建设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来源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值在70~75dB(A)之间。项目运营时的设备噪声经采取有效的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沉降、收集的颗粒物、废样品、原料空桶、废活性炭。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可知,沉降、收集的颗粒物、废样品、原料空桶由厂家回收,废活性炭由资质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上述措施治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7.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9月26日—2024年10月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晋江铭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EVA粒料1200吨、鞋底1000万双项目
2. 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滨镇爱民路1-9号
3. 建设单位:晋江铭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晋江铭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改性EVA粒料1200吨、鞋底1000万双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滨镇爱民路1-9号,项目总投资30万元,厂房系“晋江福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晋江市裕耀玮化纤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6581平方米;主要从事改性EVA粒料及鞋底的生产,年产改性EVA粒料1200吨、鞋底1000万双。项目聘用职工100人,均不住厂,不设食堂;造粒工序年工作日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鞋底生产工序年工作日300天,实行三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
6.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及晋江南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南港污水处理厂处理。晋江南港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外排。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基本可行。
(2)废气
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车间生产时密闭,在密炼、开炼及造粒工序上方安装集气设施,密炼粉尘经收集后,先由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汇同开炼及造粒有机废气,再经一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最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在各射出成型、注塑成型、发泡工序上方安装集气设施,各废气经集中收集后,由一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最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打粗机配套布袋除尘器,并配备粉尘抽吸装置,打粗粉尘经收集由布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正常社会活动造成影响较小。
(3)噪声
经预测,项目厂界四侧噪声均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项目厂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4)固体废弃物
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废包装袋、边角料、沉降粉尘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处置;袋式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9月26日—2024年10月0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项目三
1.项目名称:晋江市磁灶镇“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2.建设地点: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五龙村
3.建设单位:晋江市磁灶镇人民政府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晋江市磁灶镇“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选址于磁灶镇五龙村、张林村,共涉及三个地块。工程采用“场地清理、修筑挡土墙、回填种植土、修建排水沟、沉砂池、蓄水池、设立警示标志,种植树、藤、播撒草籽”等工程、植物措施,对治理区“青山挂白”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治理区总占地面积108016.18㎡,扣除已自然复绿、人工复绿区后,本次设计治理范围面积29937.86㎡,治理工程、植物措施工程量包括清除牛棚(含硬质地面)1座,场地清理505m3,修建排水沟800m,修筑沉砂池2座,蓄水池2座、挡土墙139.2m3,回填种植土8528.50m3,设立警示标志3处、防护网400m;种植马占相思9402株,种植狗牙根面积27866.65㎡,种植爬山虎500株,种植炮仗花40株。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施工期
施工生产废水主要为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施工场地设定点冲洗处及隔油沉淀处理设施,将施工机械、车辆的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用水,禁止外排。施工中的固体废物应及时清理并运走,建筑材料应妥善存放并用篷布遮盖,防止雨水冲刷而造成污染。项目施工过程设置有临时截排水沟、沉砂池,初期雨水经临时截排水沟收集后通过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的洒水降尘,不外排。尽量避免在雨季开挖土方,节约施工用水;防止溢流,要搭盖堆料工棚等,减少雨水对堆土的冲刷。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单独外排。
施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扬尘。施工期平整土地、材料运输、装卸物料等施工环节均有扬尘发生。施工期在对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前提下,项目扬尘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项目通过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布设施工场地、施工机械位置,时加强施工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有效的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且随着施工的结束,施工噪声影响将停止。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工程土方、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本工程的建设,对沿线区域动植物、水生生态不会造成明显的影响。同时项目只要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工程产生的水土流失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2)施工期
项目属于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完成后可实现区域生态系统重建,改善生态环境,恢复项目所在区域土地功能,同时进行植被生态多样性恢复。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矿山生态修复目标,需做好后期管护工作,管护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施维护和植被养护;管护时间为3年。
工程设施维护主要对防护栏、挡土墙等设施,按照工程设计和运行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工程设施不正常或损毁,应及时修复或替换。植被养护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喷水、追肥、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补植等措施,对复绿植被进行养护。
项目属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管护期工作人员租住在附近村庄,管护期工作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村庄现有污水收集系统收集进入晋江市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单独外排。项目管护期植被养护的绿化用水全部经植物吸收及蒸发。因此,项目管护期无废水产生。
管护期应加强管护过程的管理;尽量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管护,补植后及时进行浇灌,以减少扬尘的产生;采取以上措施后,管护期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管护期加强管护人员的管理,管护人员禁止大声喧哗;经采取措施,管护期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管护过程收集的枯枝杂草、施肥过程产生的废包装以及管护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经采取以上措施,项目管护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7.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委托本单位编制环评报告表后,于2024年06月07在福建环保网(www.fjhb.org)上刊登了项目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07月03日起在福建环保网(www.fjhb.org)上刊登了项目第二次公示,公示内容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写内容征求意见稿和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和期限。两次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均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反映问题。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4年09月26日—2024年10月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