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5-0240-2024-00046
- 备注/文号:晋水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晋江市引供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晋江市域引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晋江市供水工程、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金门供水工程(大陆管理段)以及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在建),其中晋江市供水工程长约28.67公里、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长约17.96公里、金门供水工程(大陆管理段)长约19.68公里(含陆地段11.68公里、海域段8公里)、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长约52.99公里。工程担负着我市及金门地区生产生活用水水源供给任务,确保引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对保障我市及金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程管理维护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晋江市供水工程、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以及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工程由晋江市供水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金门供水工程(大陆管理段)由福建水投集团晋金供水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沿引供水工程所在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安部门协助晋江市供水有限公司及福建水投集团晋金供水有限公司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三、晋江市域引供水工程管理范围为管线或箱涵外边缘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区外延30米;金门供水工程海域段管线管理范围为管线结构外延20米,保护范围为管线结构外延100米(参照《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引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引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挖掘、取土、打井、钻采、埋坟、爆破、挖沙、采石或者占地堆放、倾倒垃圾、排入污水等行为;禁止在引供水工程上方行驶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车辆或擅自压载重物;严禁单位和个人进入引供水工程涵洞内活动。
五、严厉打击私自开启、偷盗、拆毁引供水工程上的井室、井盖、标志桩及通讯、供电等附属设施;严厉查处盗水行为和污染水源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举报揭发破坏供水设施行为、保护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举报电话:82033770。
七、本通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晋江市水利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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