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5-1820-2024-00038
- 备注/文号:晋水〔2024〕12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4
晋江市水利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泉州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
市水保站、新安水库,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水管单位:
根据《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废止<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规范〔2024〕1号)文件精神,泉州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执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省基准未明确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的行政处罚,按照《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文件执行;城市用水、供水、污水处理、监督水务(给水、排水、中水)和给排水管理,按照《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泉城管规〔2024〕4号)文件执行。现将以上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
2.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
3.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泉城管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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