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0-0101-2025-00003
- 备注/文号:晋司〔2025〕17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6
晋司〔2025〕17号
晋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
“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压减涉企行政检查次数,提升行政检查工作质效,根据《晋江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2025年度晋江市“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贯彻落实。
晋江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6日
(联系人:钟文祥 联系电话:19959719957)
2025年度晋江市“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工作部署,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晋江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明传〔2025〕12号)工作要求,制定2025年度晋江市“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强化各行政执法单位监管、检查工作的协同联动,完善行政执法协同协作机制,有效整合跨部门、跨领域的年度性、常规性等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推动“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深度融合,大力压减涉企行政检查次数,提升行政检查工作质效,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
各单位严格对照《2025年度晋江市级“综合查一次”场事项清单》所确定的联合检查对象、检查单位、检查事项、检查依据,以及本行业领域检查标准、检查流程等,由牵头单位会同各配合单位商定检查对象数、检查时间等,并报市司法局审核后,由牵头单位、配合单位按照商定的检查时间节点及相关内容,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及时录入检查信息、告知检查结果、公示检查信息等。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根据《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省对市绩效考评工作要求,除涉密及公安等明确的执法主体及执法事项外(详见事项清单备注栏),各部门“综合查一次”工作须100%应用“闽执法”平台开展,并在线办理检查业务、录入检查环节信息、对外公示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检查报告(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
(二)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确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建立本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上下级单位间执法检查结果的互认、共享,避免同领域单位反复短期内上门检查。强化对历史检查情况及结果的成果应用,合理增减检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三)强化检查协同协作。纳入《2025年度晋江市级“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综合查一次”事项,由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结合监管执法要求,按照合理比例,共同商定检查计划数、检查时间等,并按照要求依托“闽执法”平台对外公示。鼓励各事项单位制定联合检查表单,明确检查内容及标准,实现“一表通查”、“一单反馈”。
(四)规范行政检查流程。检查计划管理方面,纳入“综合查一次”的各事项牵头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在“闽执法”平台响应市司法局发布的年度检查计划,并填报清单所确定的检查要素,及时发布年度检查计划,待市司法局审核后,会同配合单位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实施方面,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检查过程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并录入“闽执法”平台,形成综合检查报告。
(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同时督促指导开展整改、及时跟进整改情况,对问题突出、典型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人员培训。《方案》出台后,市司法局将组织对各单位“闽执法”平台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开展“综合查一次”业务培训,并通过印发操作指南、常见问题问答等,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平台应用熟练度。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事项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按照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及监管执法要求,确保“综合查一次”成效。其中,各单位内部要强化统筹,同一事项原则上最多指派2名执法人员开展检查,避免扎堆检查。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三)强化责任落实。“综合查一次”工作过程中如遇争议,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理顺部门间监管执法职责关系,协调解决存在争议的监管执法责任、边界等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牵头负责并督促指导“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及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工作。
(四)强化监督保障。“综合查一次”工作已纳入泉州市对我市绩效考评体系,我市将同步纳入。各单位检查计划完成率确保达100%。市司法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关注和了解各单位应用情况,督促推动工作落实,对于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的,在确定相关考评指标得分时,优先落实激励政策。
附件:2025年度晋江市“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附件
2025年度晋江市直“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检查单位 |
检查内容或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百分比(%) |
检查时间 |
抽查任务名称 |
备注 |
|
1 |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活动的检查。 |
30% |
11月底前 |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生态环境局 |
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
|
|||||
|
2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牵头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机构管理体系运行及资质认定符合情况检查等。 |
50% |
11月底前 |
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公安局交警大队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GB38900)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检查 |
不使用“闽执法”平台录入 |
|||||
|
联合部门2 |
生态环境局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
|
|||||
|
3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牵头部门 |
市场监管局 |
开展对机动车强制性产品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产品获证信息等认证情况检查 |
1%~3% |
11月底前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商务局 |
对企业是否遵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情况进行检查 |
|
|||||
|
4 |
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 |
牵头部门 |
发改局 |
1.粮食经营场所合规情况;2.粮食经营台账;3.粮食收购、储存活动情况;4.粮食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50% |
全年 |
2025年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双随机”联合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1.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行为;2.价格违法行为; |
|
|||||
|
5 |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牵头部门 |
交通运输局 |
1.查看企业资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驾驶人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2.查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两类人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台账、安全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责任制签订情况等)是否落实;3.抽查车辆技术档案是否健全,企业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罐体检验;4.抽查从业人员档案是否健全,岗前培训、日常安全教育等是否落实;5.抽查企业纳税申报及年度报告情况;6.查看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监控平台使用情况;7.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并组织演练;8.车辆及驾驶人是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情况。 |
5% |
11月底前 |
2025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双随机”联合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应急管理局 |
1.查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
|
|||||
|
联合部门2 |
市场监管局 |
1.查看企业资质情况; |
|
|||||
|
联合部门3 |
公安局 |
1.查看企业资质情况; |
不使用“闽执法”平台录入 |
|||||
|
6 |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网络货运企业 |
牵头部门 |
交通运输局 |
1.检查经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
20% |
11月底前 |
2025年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络货运)“双随机”联合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对网络货运企业是否按规定明码标价、是否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7 |
在营网约车平台企业 |
牵头部门 |
交通运输局 |
线上服务能力:①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情况;②配合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情况;③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线下经营能力:①建立健全日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②日常驾驶员安全行车和提升服务质量培训情况;③平台与线下合作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按规定签订《入网经营协议》;④交通违法和经营违规情况;⑤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投诉处理处置情况;⑥纳税情况。 |
10% |
全年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约车)企业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公安局 |
1.检查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逾期未年检和承担同责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认定情况;2.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 |
不使用“闽执法”平台录入 |
|||||
|
联合部门2 |
市场监管局 |
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调查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和计量监管;检查阳光运价落实情况 |
|
|||||
|
联合部门3 |
人社局 |
驾驶员合法权益保障和阳光抽成落实情况,查处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
|||||
|
8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
牵头部门 |
交通运输局 |
1.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机构的经营资质检查,2.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机构的经营行为检查。 |
全市2024年核查机构实有数的20%左右。 |
11月底前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机构的经营资质检查。 |
|
|||||
|
9 |
全市配备校车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
牵头部门 |
教育局 |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
5% |
9-10月份 |
2025年校车安全专项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
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非法从事运送学生的营运活动等情况。 |
公安局不使用“闽执法”平台录入 |
|||||
|
10 |
劳务派遣机构 |
牵头部门 |
人社局 |
1、劳务派遣企业主要抽查年度经营状况、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派遣员工、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主要抽查是否有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等相关情况。 |
市直2025年企业实有数的20%左右 |
上半年 |
2025年上半年劳务派遣机构企业年报及经营行为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检查 |
|
|||||
|
11 |
劳务派遣机构 |
牵头部门 |
人社局 |
1、劳务派遣企业主要抽查年度经营状况、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派遣员工、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主要抽查是否有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等相关情况。 |
市直2025年企业实有数的20%左右 |
下半年 |
2025年下半年劳务派遣机构企业年报及经营行为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检查 |
|
|||||
|
12 |
政府投资和国企项目的施工企业及项目部 |
牵头部门 |
人社局 |
1.2024-2025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
按市直在建政府投资和国企项目数的10%抽取 |
下半年一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
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13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资质条件、系谱档案和养殖档案等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
1% |
全年 |
2025年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
|||||
|
14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查阅有关资料。 |
5% |
全年 |
2025年种子监督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
|||||
|
15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生产企业: |
市级不低于4% |
9月底前 |
2025年饲料、饲料添加剂“双随机”联合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涉及广告事项:违反规定发布饲料广告的监督检查。 |
|
|||||
|
16 |
农药生产者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进入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查阅有关资料。 |
20% |
全年 |
2025年农药生产监督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对原材料进货及出厂销售记录、标签标识、外包装信息进行检查。 |
|
|||||
|
17 |
农药经营网点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1.农药经营许可;2.购销台账建立等依法经营情况。 |
1% |
全年 |
2025年农药经营联合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年度企业年报,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检查。 |
|
|||||
|
18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牵头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肥料生产企业: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是否存在登记证过期、套证情况,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登记证一致等内容。 肥料经营企业:是否销售无证、套证或肥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账等内容。 |
1% |
全年 |
2025年肥料监督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涉及广告事项、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检查。 |
|
|||||
|
19 |
住人养老机构 |
牵头部门 |
民政局 |
1.服务质量安全检查;2.资金安全监督检查;3.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4.从业人员监督检查;5.养老机构运营资质监督检查(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证照的检查);6.养老机构合同管理监督检查;7.信息公开监督检查;8.服务收费监督检查;9.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
70% |
全年 |
2025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
|||||
|
联合部门2 |
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检查 |
|
|||||
|
2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牵头部门 |
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相关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
5% |
下半年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2024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
|
|||||
|
21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牵头部门 |
商务局 |
1.是否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
3% |
下半年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
|
|
联合部门1 |
公安局 |
1.是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不使用“闽执法”平台录入 |
|||||
|
联合部门2 |
生态环境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
|
|||||
|
22 |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投资者 |
牵头部门 |
商务局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应覆盖初始、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重点关注检查对象报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反《办法》的行为: |
3% |
下半年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1.外商投资企业2024年度有关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
|
|||||
|
23 |
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企业 |
牵头部门 |
林业局 |
1.现有条件是否符合核发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规定; |
5% |
8~12月 |
对保护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进行检查。 |
|
|||||
|
24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 |
牵头部门 |
文体旅局 |
1.是否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全市2024年末企业实有数的8%左右 |
7-8月 |
全市公共游泳场所等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卫健局 |
对企业水质达标、卫生防疫情况进行检查 |
|
|||||
|
联合部门2 |
市场监管局 |
对企业年报信息中属于本部门要求填报的数据内容进行检查 |
|
|||||
|
25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牵头部门 |
城管执法局 |
1.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2.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监督检查;3.站点日常消防安全检查;4.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行为查处;5.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5% |
全年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
|
|||||
|
联合部门2 |
公安局 |
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行为查处。 |
不使用“闽执法”平台录入 |
|||||
|
联合部门3 |
交通运输局 |
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船舶为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船员为内河船员)资格认定。 |
|
|||||
|
26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检查 |
牵头部门 |
城管执法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
5% |
全年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气瓶充装许可取得情况的检查。 |
|
|||||
|
2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牵头部门 |
文体旅局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市级抽查比例为全市2024年末企业实有数的5%; |
全年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公安局 |
1.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2.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3.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4.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 |
不使用“闽执法”平台录入 |
|||||
|
28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牵头部门 |
文体旅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市级抽查比例为全市2024年末企业实有数的5%; |
全年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市场主体2024年度年报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与实际是否一致;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法广告行为。 |
|
|||||
|
29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牵头部门 |
文体旅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市级抽查比例为全市2024年末企业实有数的5%; |
全年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市场主体2024年度年报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与实际是否一致;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法广告行为。 |
|
|||||
|
30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牵头部门 |
文体旅局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市级抽查比例为全市2024年末企业实有数的5%; |
全年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
|
联合部门1 |
交通运输局 |
旅行社在租用旅游车辆时,应认真核对旅游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线路资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租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经营范围是否与该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信息一致并在年度审验有效期限内,确保旅游车辆运营资质符合出游线路的需求。 |
|
|||||
|
31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牵头部门 |
文体旅局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抽查。 |
市级抽查比例为全市2024年末企业实有数的5%; |
全年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市场主体2024年度年报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与实际是否一致。 |
|
|||||
|
32 |
娱乐场所 |
牵头部门 |
文体旅局 |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情况检查 |
市级抽查比例为全市2024年末企业实有数的5%; |
全年 |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市场主体2024年度年报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与实际是否一致。 |
|
|||||
|
33 |
消防产品 |
牵头部门 |
消防大队 |
抽查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具体包括: |
抽查消防产品不低于消防产品种类的5%(消防产品种类划分依据消防救援局发布的《消防产品目录》执行 |
全年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
|
联合部门1 |
市场监管局 |
根据上年度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为使用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供风险预警,确定随机抽查重点。) |
|
(此页无正文)
|
晋江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6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