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1期)
一、福建省晋江麦斯食品有限公司“咸牛轧(糖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SC23520000566230289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咸牛轧(糖果)”,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省晋江麦斯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0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省晋江麦斯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省晋江麦斯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咸牛轧(糖果)”300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咸牛轧(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700元,并处罚款91000元。
二、泉州市新金佰益食品有限公司“南瓜蒸蛋糕”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SBJ23450000620230300ZX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南瓜蒸蛋糕”,标称生产企业:泉州市新金佰益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1日,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泉州市新金佰益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泉州市新金佰益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的“南瓜蒸蛋糕”417.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南瓜蒸蛋糕”出厂检验合格后销售,被抽样单位为贵港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步步高万豪分公司,由于到货后放置在卖场货架,当时正值炎热天气,卖场售卖环境温度高且存放时间长,该批产品的售卖环境不符合产品贮存条件要求(该产品储存条件:于阴凉、干燥处贮存,避免阳光、高温、潮湿),从而引起过氧化值超标。因违法事实在流通环节,不在生产环节,新金佰益公司生产不合格“南瓜蒸蛋糕”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立案处罚。
三、福建省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烤花生”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2441402604443960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烤花生”,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5日,不合格项目为霉菌。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烤花生”52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烤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850元,并处罚款54000元。
四、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活该果味胶质糖”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3130523142030329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活该果味胶质糖”,标称生产企业: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2日,不合格项目为食品标签-产品标准代号。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的“活该果味胶质糖”87.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活该果味胶质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对该产品标签进行改正。
五、晋江市远宏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真本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干裙带菜叶”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BJ23440300003704290JD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干裙带菜叶”,标称委托商:晋江市远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福建真本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市远宏食品有限公司和福建真本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真本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的“干裙带菜叶”5.1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委托商远宏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干裙带菜叶”的行为,但履行进货查验和对生产商的监督等义务,不予立案处罚。
生产商真本事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53元,并处罚款50000元。
六、晋江鲜之惠食品有限公司“鸡精调味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BC23350200606430069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上述批次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晋江鲜之惠食品有限公司,问题项目为未检出鸡源性成分。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风险监测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鲜之惠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鲜之惠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问题鸡精调味料523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批次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鸡精调味料过程中有添加鸡肉成分,且对鸡精调味料产品的留样、原辅料、其他批次成品进行送检,均有检出鸡源性成分。经核实,当事人生产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立案处罚。
七、晋江福鑫食品有限公司“鸡精调味料(粒状)”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3350625372630107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精调味料(粒状)”,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福鑫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7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福鑫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福鑫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鸡精调味料(粒状)”160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鸡精调味料(粒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鸡精调味料(粒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654.8元,并处罚款3000元。
八、晋江华海粮油有限公司“非转基因压榨玉米油”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GZC23350000002931011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非转基因压榨玉米油”,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9日。上述批次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晋江华海粮油有限公司,问题项目为缩水甘油酯。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风险监测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华海粮油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华海粮油有限公司共生产问题非转基因压榨玉米油17.6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批次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对该款非转基因压榨玉米油产品的留样、原辅料、其他批次成品进行送检,缩水甘油酯均在检测标准范围内。经核实,当事人生产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立案处罚。
九、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粉”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GZJ23350000002931192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生粉”,标称生产企业: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5日,不合格项目为霉菌和酵母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福建省双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的“生粉”364.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罚款65000元。
十、金冠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果子秀果味果冻”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3331023306130154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果子秀果味果冻,标称生产企业为金冠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09月01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金冠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金冠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果子秀果味果冻”60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金冠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果子秀果味果冻”出厂检验合格后销售,委托商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仓库温度超过产品储存条件要求,导致产品内在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产品抽检菌落总数不合格。因违法事实在流通环节,不在生产环节,金冠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果子秀果味果冻”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立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2、处以罚款52000元;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并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