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56-0240-2023-10223
- 备注/文号:晋市监〔2023〕7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2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各镇街司法所:
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动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增加34项,合计169项,制定《晋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清单》要求,收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研究探讨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反馈。
二、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依法做好卷宗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清单》中违法行为轻微及危害后果的判断可结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综合认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五、《清单》内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六、清单事项将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执法实践进行适时调整,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按时报送清单执行情况。
七、《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江市司法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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