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56-1250-2022-10076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4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8-24 09:10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2 年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

        

        根据《泉州市成品油质量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会商推进视频会精神持续推进全市成品油质量管控整改工作的通知》(泉油改办〔2022〕2 号),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 8 月。 

         二、抽检任务安排 

        (一)抽检范围。

          本次抽检范围为全市辖区内成品油商品的批发及零售市场,包括各类加油站、油库,特别是柴油货车比较 集中的工业园区、重要港区、物流园区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区域的加油站应作为本次成品油抽检重点检查对象,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以及其他各类加油站应统筹兼顾,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兼顾往年抽检不合格商品的加油站和销售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加油站(点)的抽检。进一步优化抽检,强化对进入重要港区、 物流园区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区域的油品质量检测,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抽检批次。

          根据我市油品质量整治工作的实际需要,2022年监督抽查汽油15批次、柴油20批次。 

        (三)检验标准及项目。 

         1.汽油 

          检验标准:GB17930-2016 车用汽油 

           检验项目:研究法辛烷值、未洗胶质含量、硫含量、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铅含量。 

         2.柴油 

          检验标准:GB19147-2016 车用柴油 

          检验项目:硫含量、灰分、总污染物含量、多环芳烃含量、闪点。 

        (四)判定原则。

          在规定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 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的样本所检项目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的,即判为“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的样本所检项目综合 判定为合格”。 

        三、承检机构 

        本次抽样和检验任务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担。

       

        

    附件1: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成品油质量抽检检验方案

       

        

      一、主要任务

      1、依法查验被抽检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主体资格。

      2、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检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现场笔录。

      3、从被抽检人待销油品现场随机抽取所需样品,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检验报告,对销售违法成品油商品进行处理。

      二、抽检时间:2022

      三、承检单位:通过询比价方式确定

      四、商品品种: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五、抽样地点:晋江市流通领域内的汽柴油加油站等

      六、抽样规则

      1、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加油站的情况下,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货号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加油机、油罐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GB/T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条款规定抽取组合样。

      2.抽样数量

      样品用容量为4L的不易腐蚀的金属罐封装。随机抽取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样品;每批次抽2样品,其中2L用作检样,2L留作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3)是否添加清净剂,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4)样品运输贮藏时应避光,远离明火、高温。

      4、抽查产品依据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GB19147-2016《车用柴油》

      GB/T 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5、检验项目

    产品

      检测项目

      判定标准

      车用柴油

      硫含量、灰分、总污染物含量、多环芳烃含量、闪点

      GB19147-2016《车用柴油》

      车用汽油

      研究法辛烷值、未洗胶质含量、硫含量、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铅含量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Ⅵ)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的封条,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抽样单位和经销单位三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测样、备样均由检验机构带回。

      七、判定原则

      1、产品所检项目均符合本规则检验依据规定的执行标准要求,判为合格。

       2、产品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规则检验依据规定的执行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

       3、合格判定结论:依据委托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所有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不合格判定结论:依据委托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所有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中**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八、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检查人或者标称供油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对判定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被抽检人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承检单位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复检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复检。

      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

      九、工作要求

      1、抽样要求。承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2、检验要求。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3、报告送达要求。检测结果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由承检单位按所抽样品的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不合格报告给生产企业品质部(如按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因生产企业地址变更或拒收视为已送达)。

      4、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5、样品处理要求:本次成品油商品所有检验项目都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

                                              

      

    附件2:


    晋江市2022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L,平均分成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产品

    项目

    测试方法

    车用柴油

    GB19147-2016

    硫含量

    SH/T 0689

    闪点

    GB/T 261

    灰分

    GB/T 508

    总污染物

    GB/T33400

    多环芳烃

    SH/T 0806

    车用汽油

    GB 17930-2016

    研究法辛烷值

    GB/T 5487

    溶剂洗胶质含量

    GB/T 8019

    硫含量

    SH/T 0689

    苯含量

    SH/T 0713

    芳烃含量

    GB/T 28768

    烯烃含量

    GB/T 28768

    铅含量

    GB/T 802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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