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56-1830-2019-10160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23
2019年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2月23日(共6件)
时间:2019-12-25 09:56
2019年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2月23日(共6件)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单位 | 公开时间 |
1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8-95号 | 晋江路宽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晋江路宽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582MA2YANQC23 | 程惠英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30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30日 |
2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8-101号 | 晋江市安海镇祥顺阁食杂店无证经营食品案 | 晋江市安海镇祥顺阁食杂店 | 92350582MA317BQC5X | 刘淑霞 | 无证经营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食品;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4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14日 |
3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7-059号 | 晋江市东石镇半棠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晋江市东石镇半棠餐饮店 | 92350582MA2XU1UN61 | 杨良芽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逾期拒不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6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16日 |
4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9-196号 | 吴美德无证无照经营小餐饮店案 | 吴美德 | 无证无照经营小餐饮店 | 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9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19日 | ||
5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6-209号 | 晋江市永和镇古厝村第二卫生所负责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晋江市永和镇古厝村第二卫生所 | 泉(晋)卫医证字第09-017号 | 陈文延 | 负责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药品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3、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0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10日 |
6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6-163号 | 晋江阳光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永和分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案 | 晋江阳光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永和分公司 | 91350582MA31N3AA2G | 鲍恩 | 销售不合格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2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2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