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0-0820-2024-00172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6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福建省领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通知
    时间:2024-09-30 11:24
                       

     

     

     

     

    晋人社〔2024〕137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

    福建省领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通知

     

    福建省领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1994〕503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和工会联合上报的中高级管理人员20人,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限一年,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止。

    二、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你公司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安排其适当工作。

    三、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你公司应按《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间内,其一年周期内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4小时),且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文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批复文书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及人员花名册在公司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并告知职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接受我局和总工会监督。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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