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310-2024-00055
- 备注/文号:晋农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0
现将《晋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0日
晋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方面的从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泉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泉农建〔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判定其信用行为,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晋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设计、测绘、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程复核、竣工决算和审计等业务的建设单位。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综合评价、动态监管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和对经核实的不诚信行为实时发布。
第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成果质量、从业行为、服务态度、信用管理等方面。具体评价内容和细则按照《晋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试行)》要求执行。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为一个评价年度,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于10 月底前在“晋江三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统一发布。
第十条 评价程序和职责
(一)在晋江市内承担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填报《晋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并向市农业农村局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
(二)市农业农村局对照《晋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试行)》的评价内容、标准和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按照单个项目对其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年 8 月底前上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运用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总评分为 100 分。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B、C、D 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范围如下:
A 级:X≥90 分;
B 级:80 分≤X<90 分;
C 级:60 分≤X<80 分;
D 级:X<60 分。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经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核实无异议后给予信用警告。同一参建单位一个年度内在泉州市内实施项目累计两次信用警告,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为D 级。
(一)项目设计、测绘、招标代理、工程复核单位、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竣工决算、审计等业务的参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
1.一个年度内有 2 次(含)以上经一次修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评审的或成果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2.未按合同履约,被委托单位或项目业主书面投诉 2 次(含)以上且经查实的;
3.实际参与人员与投标承诺人不一致的;
4.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工作成果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实际参与人员与投标承诺人不一致;
2.未按合同履约,被委托单位或项目业主书面投诉 2 次(含)以上且经查实的;
3.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4.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施工队伍未按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的;
5.未服从监理或项目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程整改意见且无合理理由的;
6.未及时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或现场施工组织能力较差导致工期延误且无合理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的;
8.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 2 次(含)以上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或竣工验收的;
9.不配合业主或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的。
(三)项目监理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未按合同履约,被委托单位或项目业主书面投诉 2 次及以上且经查实的;
2.未及时办理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签认手续的;
3.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的;
4.出具评定或验收资料与实际工程不符的;
5.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未安排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工作不认真,不能发现明显问题或发现问题不作处理的;
6.不配合业主或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的;
7.对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并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且无合理理由的。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将列为 D 级信用等级。
(一)项目设计、测绘、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竣工决算、审计等业务的参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伪造业绩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 2 次(含)以上的;
4.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涉及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不按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2.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
3.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代理酬金外收取利益或向招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额外费用的;
5.主持开标、组织评标中排斥投标人或有其他不公正行为的;
6.恶意篡改评标报告内容,伪造评标结论,或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备,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7.因从业人员的重大失误致使招标失败、造成招标人损失或导致代理的招标项目被投诉的;
8.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 2 次(含)以上的。
9.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涉及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
(三)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将所承揽的工程施工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3.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被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的;
6.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的;
7.未参加项目验收的;
8.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工程质量缺陷的;
9.3次(含)以上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或竣工验收的;
10.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材料供应商货款的;
11.由于工作失误,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2.不按照工程保修条款提供保修服务的;
13.伪造业绩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4.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 次(含)以上的;
15.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涉及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
(四)项目监理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转让的;
2.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整监理人员构成的;
3.未参加项目验收的;
4.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不符的;
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6.签认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7.签认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的;
8.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 2 次(含)以上的;
9.伪造业绩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0.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涉及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在一个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出现某项分值被评定为D 级,直接将该单位评定为 D 级。
第十五条 同一参建单位同一年度在泉州市内实施项目,其中某一项目评为 D 级,该单位信用等级为 D 级。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高的参建单位予以全市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选取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被评为 D 级的参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在晋江市内承担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等级被评为D 级的参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程序、方法另行通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农田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业主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附件1、泉州市晋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
2、晋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试行)
抄送:福建省晋江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1
泉州市晋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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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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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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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项目备案机关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1.申报单位应加盖单位印章。
2.业务类型:包括设计、测绘、招投标代理、施工、监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复核、竣工决算和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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