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310-2024-00049
- 备注/文号:交办2024101
- 发布机构: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7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第二批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6号)及《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设施种植提档升级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泉农函〔2024〕19号)文件要求,今年我市继续组织开展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补助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补助对象。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实施主体。
2.补助范围。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并达到建设标准、通过验收公示无异议,符合补贴条件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项目。
3.补助类型。主要类型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各棚型建造标准按照《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1年)》(附件1)执行。
4.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先备案再建设的程序执行,我局收到备案表(附件2)后实地查看是否符合建设条件,确认后方可建设。建成后再备案的将不予受理,不得使用废旧管材,严禁虚报、冒领。
5.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
6.补助标准:
(1)省级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6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3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2.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1.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0.6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4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3万元。
(2)泉州市级补助标准:对符合省定条件的六类新建温室大棚,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进行叠加补助,具体为:智能温室每亩补助2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补助1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补助标准为每亩补助0.8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补助0.4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补助0.2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补助0.1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补助0.1万元。
附件:1.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1年)
2.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储备表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1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1年)
为大力推进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规范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二、补助类型与标准
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具体各类型标准如下:
(一)智能温室建设标准:高度不低于4.8m,肩高不低于4m。玻璃温室主立柱不少于120×60×3mm;阳光板温室主立柱不少于50×100×2.5mm。主立柱柱距不大于4m。桁架不少于60×40×2mm或50×50×2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水槽黑板加工成型再热浸镀锌或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壁厚不少于2.5mm,水槽可代替肩部纵梁(肩管)。主要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并经防老化、耐腐蚀处理,现场组装不经焊接工艺。覆盖材料为玻璃或聚碳酸酯板(阳光板),其中屋顶为钢化玻璃或高质量阳光板。配套电动遮阳、自动控温、通风、增湿、自动水肥、电气控制等系统。
(二)智能温控大棚一建设标准:棚体高度不低于4.6m,肩高不低于3m。主立柱方管不少于80×60×2mm或50×100×2mm,柱距不大于4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5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或60×40×2mm。大棚四周主立柱间增设副立柱,主立柱采用不少于50×50×60cm或φ60×60cm点式独立基础。水槽壁厚不少于1.5mm,水槽可代替肩部纵梁(肩管)。主要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配套自动开天窗或湿帘风机或其他调温系统,配备电动遮阳系统、自动水肥一体化设施。
(三)智能温控大棚二建设标准
1.类型一:肩高不低于3.5m,顶高不低于5m。立柱圆管不少于114×2.5mm热浸镀锌钢管或外径不少于90×90mm方形水泥柱,柱距不大于6m。三角桁架上弦梁不少于40×40×3mm角钢,下弦梁不少于50×50×4mm角钢。檩条不少于100×1.2mm。主立柱采用不少于50×50×60cm点式独立基础。屋面采用覆盖隔热屋面板或保温膜加遮阳网。配套(以下三选一):四周采用一膜一网覆盖,配套自动开天窗或湿帘风机或其他降温系统;保温阻燃隔热板,配置制冷机组;墙体阻燃泡沫板,屋顶配置风球。以上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全部采用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2.类型二:肩高不低于3m,顶高不低于4m。四周墙裙采用砖体(混凝土)圈梁厚不少于150mm,高不少于400mm(含地下100mm);或拱管底部采用水泥浇筑,外径不小于200×200mm。拱杆圆管不少于32×1.5mm热浸镀锌钢管。纵拉杆圆管不少于25×1.4mm热浸镀锌钢管。配套顶部和四周采用一膜两网或两膜两网或两膜一被、卷帘装置,配套自动开天窗或湿帘风机降温或制冷机组或其他降温系统。以上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全部采用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四)温室大棚一建设标准
1.类型一: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立柱方管不少于60×40×2mm或50×50×2mm; 圆管不少于60×2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8mm;圆管不少于47× 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5mm;其中棚宽跨度6m的不少于25×1.5mm。
2.类型二: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110×110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8mm;圆管不少于47×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2mm或不少于25×1.4mm。两类型主要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
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部纵梁(肩管)。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
(五)温室大棚二建设标准: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立柱方管不少于40×40×2mm, 圆管不少于47×2mm,其中棚宽跨度6m的圆管不少于42×2m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100×100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5mm,圆管不少于40×1.5mm。拱管圆管不少于25×1.2mm,其中棚宽度6m的不少于22×1.2mm。主要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先经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部纵梁(肩管)。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
(六)温室大棚三建设标准
1.类型一:棚体高度不低于3m,肩高不低于2m。立柱圆管不少于47×1.8m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90×90mm。立柱间距不大于3m。纵梁圆管不少于40×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20×1.2
mm。主体骨架与地面接触的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直接焊接的焊点必须满焊且做防锈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部纵梁(肩管)。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他节水灌溉方式。
2.类型二:棚体高度不低于2.5m,棚宽一般6-9m。棚宽7m以下的拱管不少于25×1.2mm;棚宽大于7m 的拱管不少于32×1.2mm。顶纵向拉杆不少于20×1.2mm。拱管间距不大于1.2m。棚头棚尾两侧各一根不少于25×1.2mm斜拉撑。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他节水灌溉方式。
三、补助面积与标准
(一)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二)基本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当年实施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验收方法、验收程序、验收报告、验收表等参照原办法(闽农种植函〔2019〕576号)执行。对验收中遇到的建设标准等难以判定的重大问题,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省级专家评审,并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验收合格的补助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如有异议应及时整改补充,再次公示7天。
(二)资料存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存档,包括项目储备、转报文件、资金预拨文件、变更、验收报告及附件、公示、拨付、整改通知等材料及必要相片,做到一项目一档案。
(三)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2
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
申报储备表
(格式)
经营实施主体: 联系人、电话: 所在县农业部门: 联系人、电话: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制
申报经营实施主体 法人代表或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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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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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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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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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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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设地点 (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经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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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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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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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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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大棚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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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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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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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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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温室大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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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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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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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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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报经营主体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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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土地承包流转面积、拟种植计划、申请前已建设大棚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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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实施建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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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省定建设标准,说明建造温室大棚类型,主体规格、主要配套设施 设备,建造方式等情况。) |
三、与农民利益联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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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龙头企业填写。说明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方式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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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经营 主体 |
申报经营实施主体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负责。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农业 部门 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清单 |
1、土地承包流转和备案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或农户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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