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6-0101-2024-00031
- 备注/文号:晋政民〔2024〕75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民政局等7部门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2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劳动保障所、国土资源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城市管理执法队、环保办、下属消防站:
为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监管效能,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泉州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民养老〔2023〕25号)文件精神,现将《晋江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2月2日
晋江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泉州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民养老〔2023〕25号)部署,落实省政府、泉州市政府关于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试点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养老服务领域部门职责分工,着力解决养老服务监管领域多头执法、监管边界模糊、责任不明等问题,全面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探索实践,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养老服务监管效能,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民政部工作安排,聚焦社会关注养老服务问题,以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质量等方面为核心主线,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梳理全市养老机构经营场景下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打通部门协同堵点、难点,优化监管执法流程,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式,市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协同治理的监管机制。
二、实施步骤
2024年12月10日前梳理完成“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综合监管事项清单;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方案下发;2024年12月20日前,完成“养老机构服务监管一件事”场景在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上的设置;2024年12月底前,总结、完善场景设定和运用情况,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调用、联合检查、结果归集等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事项清单。按照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市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部门“三定”规定以及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对养老机构服务监管事项,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二)完成“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场景配置。依托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的监管事项、检查事项、处罚事项进行配置,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在开展联合监管前,由“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参与部门勾选需检查的事项,综合集成到一张检查表单,实现一表覆盖,达到对同一检查对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的目标。
(三)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联合监管。市民政局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联合抽查的比例、任务时限等内容,由民政部门发起,相关部门参与实施监管任务。其他责任部门也可结合自身实际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场景配置发起监管任务,其他责任部门共同参与(部门各自设置),个别领域有特殊专业性要求和国家统一自建监管执法平台的,可通过部门系统平台自行开展监管,之后将监管结果报牵头部门备案。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其他部门协同开展监管情形的,通过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发起“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联合监管,相关部门根据任务指令开展联合检查。
(四)强化执法结果信息归集应用。依托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推进联合监管发起响应、任务实施、结果公示等环节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监管全过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思想层面高度重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工作对于养老服务领域发展的深远意义,指定参与业务科室和人员,对工作方案运行、平台应用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确保各部门在工作中紧密配合、各尽其责,共同构建完善的配套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快试点进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路线图、进度表,细化工作任务,紧抓工作落实,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在制定完成相关综合监管制度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培训,使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
(三)深化协同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化协同联动,积极主动地围绕“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场景中的各类堵点痛点问题展开深度分析,以问题为导向,逐一梳理责任链条,明确每个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具体责任,着力构建联合检查、联合处置、联合惩戒等综合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场景情形配置
附件
“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一件事”场景情形配置 |
||||||
主题:养老服务机构基础安全监管一件事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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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件事情形 |
条线 |
对应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1 |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
民政 |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资质的行政检查 |
民政局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民政局 |
2 |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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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履行服务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罚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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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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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场所使用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利用房屋设施开展无关活动的处罚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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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提供材料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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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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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社会养老补助资金的监管 |
对养老机构或个人获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的行政检查 |
对骗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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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行为的监管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非法颁发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行政检查 |
人社局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非法颁发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行政处罚 |
人社局 |
10 |
对用地合法性的监管 |
自然 资源 |
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检查 |
自然资源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11 |
对具体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供应审核的监管 |
对违法土地利用的行政监督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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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件事情形 |
条线 |
对应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12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管 |
生态 环境 |
对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开工建设项目,对环评报批或重新审核同意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态环境局 |
对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开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局 |
13 |
对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监管 |
住房城乡建设 |
对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检查 |
城管执法局 |
对未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14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市场 监管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行政检查 |
市场监管局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局 |
1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网络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监管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 行政检查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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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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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 设备等情形的监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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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网络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的监管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等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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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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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件事情形 |
条线 |
对应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20 |
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管 |
消防 救援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承接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21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承接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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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承接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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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承接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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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承接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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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承接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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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承接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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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承接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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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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