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6-0101-2024-00019
    • 备注/文号:晋政民〔2024〕47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8
    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关于同步执行省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0:06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所,育婴院: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闽民童〔2024〕70号)、《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执行省定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晋政民规〔2023〕2号)精神,我市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同步执行省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省定标准。省定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与2023年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同幅度增长5.4%,调整后,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221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792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

      二、确保经费充足。市民政局根据各镇(街道)年初预算资金和目前结余资金情况予以测算,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缺口予以部分镇( 街道)增补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所需经费,确保各镇(街道)能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和市育婴院要及时做好提标发放工作,确保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抽查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

      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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