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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文号:号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8-21
晋江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全市人民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法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文),实行殡葬改革,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新风尚。
第三条:殡葬管理是社会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殡葬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各级领导要把殡葬改革列为考核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镇(场)人民政府、村(居)委员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抓好本地区内的殡葬管理。
市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人事、卫生、公安、交警、建委、计经贸委、工商、土地、宣传、综治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
第四条: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火葬。凡在本市辖区内死亡的人员,必须按本规定执行。个别要求土葬者,需经村(居)委会、所在地镇政府核准后申报市民政局批准并须在指定的地点安葬。
第五条: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区死亡的,也应实行火葬。个别死亡家属要求土葬或运出的,需持死者有关证件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统战、侨台外事等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安葬或运出。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在国外、境外死亡要求归葬大陆的,须到民政局办理安葬事宜。
第六条:加强焚化管理,严格控制焚化对象。焚化对象仅限于本市佛教寺庙内的僧尼。社会上的男女居士的尸体不得在寺庙内焚化。
第七条:建立死亡申报制度。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死亡的人员,丧主应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镇(场)、村(居)委会报告,并由镇(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报告市殡葬管理部门。在48小时内实行遗体火化(个别延期火化的,其遗体应暂寄放市殡仪馆)。
第八条:遗体的运输由市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运尸专车运送。除殡仪专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接送尸体。
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以寄存方式以及其他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不得土葬。如要求土葬的,必须申报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公墓区安葬。
第十条:加强坟墓用地管理,禁止乱埋乱葬。本市的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区、骨灰安放处由市统一规划,民政局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公墓区的数量。经市政府规划建设的晋江市公墓区能满足全市殡葬服务的需要。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营建经营性或公益性墓地。
第十一条:加强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等殡葬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更新设备,美化环境,提高殡仪服务的整体水平和社会效益。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务。违反规定的要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加强丧葬用品管理。生产、销售丧葬用品须经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统一印制的《许可证》,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鼓励和支持殡葬事业单位组织专营服务,积极引导丧葬用品向简朴、文明方向发展。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
第十三条:大力提倡丧事简办,推进丧葬习俗改革。
1.送葬或举办其它丧事活动,提倡简朴文明的方式,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丧家一律不准办酒席。村(居)要制定乡规民约严加制止。
2.丧事活动必须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准在街道两旁撘盖帐篷,摆设灵堂,焚烧死者遗弃物,禁止沿街燃放鞭炮、扔纸钱等,灵柩应就近或绕道到殡仪馆,不准进入闹市区。
第十四条:加强坟墓用地各项收费的管理。经营性公墓的各项收费必须报市物价局批准,坟墓用地占用费由市政府统一收取。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会同殡葬管理等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1.凡是擅自土葬的,责令死者亲属或由有关部门组织予以绞棺火化,绞棺火化费由死者家属支付。死者为干部、职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其所在单位或发放退休金的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遗属定期定额补助费等。
2.其他经济处罚,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执行,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3.对于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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