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4-1050-2024-00001
- 备注/文号:晋科〔2024〕18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3〕12号)、《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操作程序》(晋科〔2023〕3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组织申报兑现2023年度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款
(一)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配套奖励。对规上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责任科室:综合管理科)
(二)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按照省级奖励资金进行100%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三)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省级补助资金进行50%配套。(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四)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五)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泉州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六)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对泉州市区域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晋江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且有效期内完成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按泉州有关规定给予政策配套。(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七)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在晋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研类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0%、50%配套。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实验室、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省级科研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对农业类企业、农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承担的泉州市级以上农业类、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以上配套资金最高200万元。(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八)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九)企业共建实验室奖励。鼓励企业在属地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创新平台内联合共建实验室,对企业出资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按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30%补助,最高500万元(以正式发票和实物为准)。(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十)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完成后,按照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十一)科技特派员服务奖励。对科技人员评为泉州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团队)、法人科技特派员,按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奖励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单位。对列入泉州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按照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十二)双创载体建设奖励。对2023年度新入库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分两年兑现。对入库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托管运营的,经考核按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最高10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前三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十三)省级新建、改扩建孵化器用房补助资金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新建、改扩建孵化器用房补助资金的,按照省级补助资金进行50%配套。(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十四)省、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配套奖励。对获省、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的,按上级扶持资金进行100%配套,最高30万元。(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十五)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十六)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含试点)运营主体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产业科技科)
(十七)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主体,每年度最高100万元。(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产业科技科)
(十八)科技进步成果奖励。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并鼓励引导相关人员申报认定晋江市级以上人才。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级奖励资金进行100%配套。(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十九)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技术成果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晋实施转化奖励。对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独占许可)的国内技术成果(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晋江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二十)签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对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交易额的2%奖励合同登记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二十一)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二十二)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奖励。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晋江转移转化,且技术交易成交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二十三)技术经纪(理)人奖励。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在晋江转移转化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根据条款类型,本次政策奖励分为免申即享和线下申报两种申报方式,时间从2024年6月25日至7月9日。
(一)免申即享。市科技局根据上级认定批准文件和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兑现。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先行登录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https://bmhqpt.qzdsj.net/policyPc/#/policyList)注册账户,无需提交申报材料。适用免申即享条款如下:
1.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配套奖励;
2.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配套奖励;
3.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配套奖励;
4.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5.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6.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7.科技特派员服务奖励,包括泉州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团队)、法人科技特派员、泉州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配套奖励;
8.省、泉州市星创天地建设补助项目配套奖励;
9.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含试点)奖励;
10.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二)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根据通知要求将相应申报材料报送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盖章后,于6月25日至6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I投资建设服务区I19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请在有效收件时间段及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适用线下申报条款如下:
1.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
2.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3.企业共建实验室奖励;
4.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
5.双创载体建设奖励,包括新入库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经费补助、入库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托管运营资助、入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商绩效考核奖励;
6.省级新建、改扩建孵化器用房补助资金配套奖励;
7.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8.科技进步成果奖励,包括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和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省科学技术奖奖励;
9.开展技术交易奖励,包括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技术成果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晋实施转化奖励、签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
10.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奖励;
11.技术经纪(理)人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落地后最近3个月缴纳社保员工名单(需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公章)。
(二)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需体现项目研发内容和主要创新点);
3.科技部、省科技厅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或泉州市科技局下达农业类、社发类科技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
4.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实验室、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5.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已获本级奖励后再获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再配套奖励。
(三)企业共建实验室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实验室共建协议复印件;
3.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4.《研发仪器清单及税票汇总表》(附件2);
5.购买研发设备税票复印件(对企业出资,由平台购买的情况,需提供完整的过程性证明材料);
6.奖补范围:202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发票金额(不含税金额,原则上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设备一致的设备编号或提供相应的一致性证明材料)。
(四)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3);
2.技术开发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认定证明或登记证明;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承诺书;
4.发票及付款凭证(原则上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
5.交易履行完成说明(如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需买卖双方盖章确认)。
(五)双创载体建设奖励
1.新入库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经费补助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库备案登记表》(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
2.入库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托管运营资助
(1)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托管运营资助申报表(附件5);
(2)合作协议或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3)发票及付款凭证;
(4)运营机构专业化运营佐证(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及当时运营合作协议;若运营主体为企业控股、附属及紧密型关联企业,需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2023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3.入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商绩效考核奖励
(1)晋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申请表(附件6);
(2)自查报告(含自评得分表)及相关指标佐证材料;
(3)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7)。
(六)省级新建、改扩建孵化器用房补助资金配套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省科技厅下达资金文件复印件。
(七)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科技进步成果奖励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相关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省科学技术奖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相关部门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九)开展技术交易奖励
1.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技术成果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晋实施转化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3);
(2)相关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认定证明或登记证明;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承诺书;
(4)发票及付款凭证;
(5)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已经或正在实施转化运用的佐证材料;
(6)奖补范围:202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发票金额(原则上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
2.签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3);
(2)相关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认定证明或登记证明;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承诺书;
(4)发票及付款凭证;
(5)奖补范围:202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发票金额(原则上发票中“名称栏”或“备注栏”须注明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或合同编号)。
(十)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奖励
1.《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附件8);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促成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认定证明或登记证明;
4.发票及付款凭证;
5.技术交易促成证明(若由多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促成方自行商定后,由其中一方申请奖励)。
(十一)技术经纪(理)人奖励
1.《技术经纪(理)人奖励申请表》(附件9);
2.持证技术经纪(理)人证书或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培训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促成的技术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中需体现促成交易人员信息(或提供技术交易双方或与双方相关的机构盖章的促成证明,若由多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促成方自行商定后,由其中一方申请奖励)。
同一合同只奖补一位技术经纪(理)人。每位技术经纪(理)人单一年度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同一技术合同,对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奖补与对技术经纪(理)人促成技术交易的奖补不重复享受,只可由一方按程序进行奖补申请,具体由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理)人自行确定,存在争议时,优先奖励技术经纪(理)人。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通过的单位,市科技局发函咨询人社、应急、市监、消防大队、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性条款情况;
(三)相关部门函复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汇总审核通过名单,并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政策兑现意见及申请报告,财政局根据人大批准的预算方案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会科技局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由申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并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
五、联系方式
产业科技科:0595-85669816
创新平台科:0595-85667172
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0595-85682584
综合管理科:0595-85660507
附件: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
2.研发仪器清单及税票汇总表
3.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
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库备案登记表
5.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第三方托管运营资助申报表
6.晋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申请表
7.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
9.技术经纪(理)人奖励申请表
晋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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