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4-1050-2017-00006
- 备注/文号:晋科〔2017〕35号
- 发布机构: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30
局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泉政文〔2017〕9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分别负责本科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意见》中的内容,就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
二、各科室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发改部门意见,依据《反垄断法》和《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各科室提交属科技管理科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科技管理科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四、各科室对本科室牵头出台的现行有效政策措施,应对照《意见》中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梳理评估,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各种措施。
请各科室务必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意见》和《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发生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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