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4-1050-2017-00002
    • 备注/文号:晋科〔2017〕10号
    • 发布机构: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3-14
    晋江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科技奖励、科技扶贫、科技宣传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时间:2017-03-14 09:3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环境,推进我市科技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104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新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5129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697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申报兑现2016年度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

    (一)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5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各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在我市实施,并列入泉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30万元;对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确认的在晋江落地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及企业内部建立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在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省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

    (四)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确认的企业内部建立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认定为泉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研发机构,奖励15万元(已获得过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

    (五)被命名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对企业通过晋江市专利展示交易中心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且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奖励。单一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七)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晋江市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上引进非关联企业、科研院校,专利权人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按技术交易额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平台运营机构促成晋江企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年度不超过200万元。

    (八)对在晋江市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并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有专职人员常驻晋江市专利展示交易中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度为晋江市服务专利申请5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200件以上),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为晋江市服务专利申请3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100件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为晋江市服务专利申请2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60件以上),给予5万元的奖励。?

    (九)对在晋江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为晋江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补助300元,年度最高不超10万元。

    (十)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

    (十一)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的各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须进入实质性运作),奖励50万元(由牵头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平台建设)。

    (十三)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经省科技厅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予以20万元补助。

    (十四)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后,复审通过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予以30万元补助,经省科技厅再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予以10万元补助。

    (十五)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晋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按完成迁移后剩余的有效期占完整有效期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有效期不足1年的按50%给予补助,有效期超过1年的按100%给予补助。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一次性予以50万元补助,省科技厅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一次性予以20万元补助。

    (十六)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政府扶持资金总额100%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同一家企业同时获得2项或2项以上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同时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

    (十七)对在孵化器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照每家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计算,每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八)高新技术企业、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晋江实施的,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九)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包括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各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在我市实施并列入泉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项目;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泉州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各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1);

    2.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交易奖励

    1.《晋江市专利技术(成果)交易奖励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交易合同(合同登记备案、技术交易额认定证明);

    4.技术转让方发票;

    5.交易履行完成,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说明。

    6.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新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机构

    1.《晋江市新成立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或省知识产权局批文;

    4.2名以上代理人与公司劳动合同、代理人资格证、执业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5.在晋江服务一年以上情况证明(如专利代理合同)。

    (四)专利代理奖励

    1.《晋江市专利代理奖励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入驻晋江市专利展示交易中心合同复印件(授权发明专利补助300元不需提供此材料);

    4.为晋江代理专利申请证明(专利代理合同、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1.《晋江市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利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

    4.银行放贷凭证、还贷凭证、利息凭证;

    5.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

    6.专利证书复印件。

     

    (六)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1.《晋江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奖励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6);

    2.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2015年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损益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

    (七)新认定和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批准、重新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晋江的高新技术企业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落地后的销售明细复印件和产出情况说明;

    5.企业厂房租赁协议或相关厂房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对在孵化器内孵化高新技术企业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1);

    2.孵化器运营商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3.孵化器内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认定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入驻孵化器的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相关部门认定孵化器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3.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单位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5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3.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下发政策兑现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等初审后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9号窗口,由市行政审批中心收集后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时限2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收件后发函咨询市人社、环保、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恶意欠薪、超标排放、偷税漏税、三合一厂房等行为,时限2个工作日;

    (五)相关部门函复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化局,时限5个工作日;

    (六)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等有关单位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

    (七)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汇总呈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审批;

    (八)审批通过后对外公示7天;

    (九)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政策兑现。

    四、申报时间和联系电话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322日(星期三),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将派人于320日至2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在市政府大楼一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9号窗口收件。

    联系人:

    成果科:颜莹莹, 联系电话:85682584  15959595893

    苏灵均, 联系电话:85682584  13599946211

    计划科:许婕妤,联系电话:85669816  15985918555

      炯,联系电话:85669816  18606081766

    专利科:陈延艺,联系电话:85660507  13636911111

    蔡崇贤,联系电话:85660507  18059996995

    五、相关政策文件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104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新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5129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697号)可从晋江科技网(www.jjkjj.gov.cn) 政策法规栏查看。

     

        附件: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表

     

     

     

                       晋江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313日    



    通知全文及附件:晋科[2017]10号-晋江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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