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9-2320-2024-10017
    • 发布机构:公安部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6
    权威解读《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7-31 09:33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解决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中遇到的犯罪集团认定、诈骗金额查证和人员案件关联等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问题,对进一步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有组织化日趋明显。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招募人员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目前在境外仍有大量犯罪团伙向我民众实施诈骗活动。

      ——境外诈骗窝点呈现园区化特征。目前,境外散落分布的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超大规模的赌诈园区、“工业园区”。在一些东南亚国家,高峰时活跃的电诈园区多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过程中,大肆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犯罪工具不断升级。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讯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

      ——诈骗手法加速翻新。诈骗集团紧跟国内社会时政民生热点,针对不同群体,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精准诈骗,具有很强的迷惑性。

      二、《意见》内容主要体现四大特点

      《意见》共3部分、16条,规定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意见》内容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的特点。

      特点一: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和境内协同犯罪,是政法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意见》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惩治要求,旨在释放依法从严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效应。

      《意见》强调,当前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特点二: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跨境犯罪集团难以查证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罪数额的难题,《意见》规定,查明犯罪集团犯罪数额后,即使未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参与的犯罪数额,也可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长、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意见》还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认定问题,并对胁从犯、自首等问题予以规定,为打击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特点三:坚持依法打击,确保不枉不纵。《意见》强调,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

      《意见》强调,办理跨境电诈等犯罪案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的总体要求,既坚持“总体从严”,从强制措施、起诉裁量、量刑幅度、财产刑适用等方面提出从严的要求;又注重“宽以济严”,根据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不同地位作用,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对确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人员,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法从宽处理。

      特点四:强化追赃挽损,维护财产权益。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从严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

      《意见》强调,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

      针对当前跨境电诈案件幕后“金主”、其他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问题,《意见》还对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规定,引导办案机关积极适用,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三、有效解决跨境电诈集团认定和诈骗金额认定的两大难点

      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施诈骗敛财等问题,《意见》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

      《意见》对犯罪集团认定作了明确,将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为犯罪事实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针对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意见》规定,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或者被敲诈勒索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

      《意见》还规定了犯罪集团数额的特殊认定方式,针对性解决跨境电诈集团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问题,彰显从严打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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