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2-2420-2021-00048
    • 备注/文号:晋发改〔2021〕49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2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晋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8-12 17:28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

    晋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晋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江市公安局             晋江市财政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晋江市水利局             晋江市商务局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江市统计局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晋江海事处

    泉州海警局晋江工作站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围头湾港务站

     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202186

      

    (此件主动公开)

     


    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市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泉州市发展改革委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发改〔202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机制砂标准化生产,机制砂生产原料原则上应选用花岗岩和凝灰岩原岩,表土、风化岩石、半风化岩石、建筑废物生产的机制砂,应限制其使用范围。机制砂生产原则上采用湿式制砂法,并采用合适的生产工艺流程。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机制砂石生产布局。按照保障发展需求、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布局一批年产300万立方米以上机制砂石生产基地,加强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促进优质产能释放。加强土地、物流等要素保障,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引导机制砂石企业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推动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积极引导机制砂石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加强对关键生产装备的技术改造,切实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鼓励引导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与装备、水泥、混凝土等企业协同发展,进一步延伸产业链。通过依法查处或关闭一批手续不齐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砂石企业,推动产能结构优化调整。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局、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四)提高机制砂石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机制砂石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环评手续,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好废水、废气、废渣的规范收集、处理处置。制砂废水必须全部进行沉淀处理,水、污泥、石粉应全部回收利用,基本做到零排放。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园,处理城市拆迁工作中产生的大量建筑废弃物,对分离的砂、石、水泥灰等原材料进行再利用。建立有效处理、付费机制。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

    (五)降低运输成本。倡导绿色环保运输方式,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水、公转铁”,降低公路运输比重,提升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

    二、推进河道采砂管理有序可控

    (六)科学规划河道采砂。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采补相对平衡、年度总量控制”原则,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充分考虑河砂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划分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处。

    (七)依法合理开采河砂资源。严格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控制采砂年度总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按照“依法、安全、规范、有序”要求,稳妥推进河道清淤疏浚。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处。

    三、合理开发利用海砂资源

    (八)合理开采海砂资源。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产业政策,有序推进海域砂源勘查开发,开展通航安全专项分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矿产资源规划及协调周边其他海上设施安全和作业活动、通航安全等前提下,科学选址、合理设置海砂规划开采区块。探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督促海砂开采主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科学开采海砂。有序推进航道疏浚中的海砂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海事处、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围头湾港务站、太平洋港口发展公司,有关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强海砂开采作业监管。海砂开采主体取得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后,要依法编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通过技术评审,及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推进海砂项目建设;开采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和通航安全风险,减少海底泥沙扩散污染和船舶施工带来的水体污染。相关部门要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及时完成海砂开采区域的海域清理。建立完善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海砂开采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海砂开采主体取得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后,相关主管部门要将相关海砂开采项目通报各个责任单位,对违法开采海砂,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规模、工艺、用途等开采海砂的,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十)严格规范海砂使用。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将海砂违规用于建设工程结构用砂。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来源监管,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回填工程用砂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港口、码头、机场等大型项目,要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阶段明确用砂来源,鼓励使用海砂回填。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围头湾港务站、太平洋港口发展公司,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建立海砂周转和市场供给长效机制。鼓励在“招拍挂”的开采水域附近区域设立合法的海砂转运集散地,接收手续完备、正规开采的海砂并向外转运,装卸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措施。禁止在海上进行海砂过驳作业,严防海上交通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处。

    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和进口

    (十二)鼓励砂料资源回收再利用。在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材料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尾矿和废石等大宗固体废物作为机制砂石原料来源。做好机制砂石次生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鼓励将产生的石粉、沉淀泥浆等进行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倾倒、堆存。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中分离、回收砂石料,增加再生砂石供给。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

    (十三)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后,可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海事处。

    (十四)扩大外来优质砂源供应。加强砂石进出口管理,严格管控砂石出口,合理引导市场主体扩大砂石进口规模。鼓励支持用砂紧缺区域从省外砂源丰富地区合法合规采购合格砂石,有效拓宽来源。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砂石市场综合治理

    (十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砂石和擅自洗选加工机制砂行为。充分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建立非法违法砂石工作台账。砂石开采(生产)经营、使用、检测检验单位应建立可追溯台账。对无证开采以及工程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多余砂石的非法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面排查机制砂生产企业和加工点,对挖土洗砂、收购采集废石加工的家庭作坊式小型机制砂厂予以取缔关闭。对交通、水利、土地平整、矿山生态治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利用采挖石料加工机制砂的,应办理环保手续,并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工生产机制砂。将机制砂石行业环境执法检查纳入2021“清水蓝天”环保专项执法范围,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十六)加大河道非法采砂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强化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落实,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巡查力度。严格落实准运单制度,实现采、运过程衔接监管。持续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处。

    (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海砂行为。综合运用陆岸巡查、海上巡航和近岸小目标雷达探测等手段,对海砂资源富集区、采运砂船舶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违法开采及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海砂等违法行为。强化正规采砂施工船舶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及内河船参与海上施工作业、海上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海上执法部门与港口等部门联动,严查到港卸砂船舶及运砂车辆,堵住非法海砂上岸渠道,依法查处、取缔违法违规装卸海砂的港口码头、宕口、自然驳岸等。健全包含海砂砂源证明的运输“四联单”机制,加强货物运单、提单等单证管理及发货、收货环节过程监控,严厉打击海上非法过驳运输行为。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十八)规范砂石市场秩序。建立砂石溯源制度,砂石开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如实记录工程用砂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可追溯性数据。生产、使用建设用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标准。建设用砂生产单位应向经营及使用单位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建设用砂使用单位应执行先检后用,在使用砂料前应进行质量检测。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混凝土构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建市政工程、公路、铁路、水利等行业在建工程的机制砂石进场质量进行抽查抽测。以投诉举报为切入点,依法查处砂石行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砂石行业自律。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十九)密切执法协作配合。加强部门间、区域间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打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联动机制和涉砂黑恶线索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核查结果。推动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在管辖区域内设置涉案船舶集中停泊点,由相关镇人民政府统一设置涉案船舶及涉案海砂看管点,集约利用公共资源,并加强涉案船舶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规范移送标准和流程,依法侦办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坚决打击涉砂领域黑恶势力,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规范涉案砂石价值认定,有销赃数额的按销赃数额认定,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定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市级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发改局牵头建立,负责加强全市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跟踪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市发改局负责监测市重点工程项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况;市工信局负责监测分析机制砂石重点企业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测分析海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市水利局负责监测分析河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其他有关市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作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相关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

    责任单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二十一)建立建设用砂生产使用管理长效机制。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好砂石开采、生产、经营、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要求,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保障建设用砂供应和建设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二十二)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强化政策协调和行业监管,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砂石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场砂石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不含河道采砂)行为及海砂堆砂场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海警机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开采海砂行为及海砂堆砂场违法占用海域行为;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砂石开采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制砂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涉及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对砂石开采、生产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及公安机关、海事机构、海警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车辆相应涉砂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根据管辖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打击涉砂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法采砂黑恶势力。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二十三)建立健全应急用砂机制。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区域,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加强货源组织和运输调度,重点保障国家、省、泉州、晋江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针对防汛抢险、灾后重建等应急用砂石,相关镇(街道)要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供的前提下,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二十四)建立完善砂石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制度。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砂石采矿权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出让收益底价按照矿业权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财政局。

     

     

     

          抄送:泉州市发改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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