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25日)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晋江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中国●晋江”网站(晋江政务网)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与检索号
●0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人事类信息;
机构职能:11领导分工,12机构设置,13其他机构职能类信息
人事信息:21人事任免,22表彰奖励,23其他人事类信息
●0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0国家法律法规
20福建省法律规章
●0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0计划总结
●05财政资金;
30 部门财政预决算报告及收支情况
●08行政许可、三张清单实施办理情况;
10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相关规定
20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10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0抢险救灾
●24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0工作动态
●25政务公开工作信息;
10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晋江”网站(“晋江政务网”)上公布(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二)公开形式
1.通过“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2.通过“晋江城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机构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5697500
传真号码:0595—85661600
邮箱地址:jjsxzzfj@126.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中国电信大楼三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公开模块直接点击“依申请公开”,填报申请。申请提交后,请注意保存网站反馈的流水号,可适时输入流水号查询答复办理情况。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到本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送交。
一般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事项。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人带来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对于不齐全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齐;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实质审查
对有效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我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4.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5.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不同请求应分别申请。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信息除外)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的,经我局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