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就业登记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2.《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4.办理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即办)→决定(即办)
7.申请材料:
(一)就业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可通过电子调用的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2.就业创业证(原件,一式一份。可通过电子调用的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3.就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可通过电子调用的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二)灵活就业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可通过电子调用的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2.就业创业证(原件,一式一份。可通过电子调用的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3.就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
4.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可通过电子调用的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9.办件类型:即办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无
12.审批决定证件:《就业创业证》
13.注意事项:无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85682629
投诉电话: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85659003(市政务服务中心)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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