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晋江市民政局 时间:2020-12-02 16:30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江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0日  

      晋江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省级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结合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本方案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市、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工作,是我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市民政局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道)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二、对象范围

      具有晋江市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持有晋江市有效《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在晋江缴纳1年以上社保且居住在晋江市辖区内的非晋江籍外来人员以及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可申请我市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度伤残或主要劳动力死亡以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且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及相对贫困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相对贫困帮扶对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

      2.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

      4.支出型救助对象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

      5.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6.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7.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8.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毒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

      9.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10.其他特殊事故不符合救助的。

      三、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根据其实际困难及早采取相应的临时救助形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公平、合理、及时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采取发放现金的方式予以救助。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市民政局、镇(街道)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畅通各类救助渠道。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对接,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不同程度、不同原因的急难对象都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帮扶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程度、种类、时长等基本生活实际困难需要,实行分类分档限额救助,临时救助月标准参照晋江市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5%进行确定,原则上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为30000元,特困人员不设置救助限额。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原则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因病除外)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重度伤残、死亡,在扣除保险、赔偿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1)城乡低保对象、相对贫困帮扶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扶养儿童

      ①个人自付费用在扣除保险、赔偿、救助帮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给予不超过5000元且不低于单人次临时救助月标准的救助;

      ②个人自付费用在扣除保险、赔偿、救助帮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下(含6万元),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③个人自付费用在扣除保险、赔偿、救助帮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6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救助。

      (2)特困人员

      医保范围内的年度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兜底。

      (3)其他困难对象

      ①个人自付费用在扣除保险、赔偿、救助帮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给予不超过3000元且不低于单人次临时救助月标准的救助;

      ②个人自付费用在扣除保险、赔偿、救助帮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③个人自付费用在扣除保险、赔偿、救助帮困措施后自付部分在1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救助。

      2.因当年度家庭成员突发癌症、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保补偿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帮困措施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按分段累加方式计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1)城乡低保对象、相对贫困帮扶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扶养儿童

      当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按照20%且不得低于单人次临时救助月标准予以救助;当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1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特困人员

      医保范围内的年度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兜底。

      (3)其他困难对象

      当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照10%且不得低于单人次临时救助月标准予以救助;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5%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由镇(街道)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市民政局研究决定具体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且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000元。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患病(伤残)需长期治疗,当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保补偿以及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

      (1)城乡低保对象、相对贫困帮扶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扶养儿童

      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3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40%予以救助;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照5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特困人员

      医保范围内的年度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兜底。

      (3)其他困难对象

      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重(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扣除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

      (1)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相对贫困帮扶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读幼儿园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接受高中以上(不含高中阶段)教育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2)其他困难家庭就读幼儿园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接受高中以上(不含高中阶段)教育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3.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相对贫困帮扶对象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扣除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4.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集中供养,集中供养费用在扣除特困供养金、长护险等扶助资金后仍存在困难的,给予全额兜底。

      5.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力自救的,由镇(街道)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市民政局研究决定具体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具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持有晋江市有效《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在晋江缴纳1年以上社保且居住在晋江市辖区内的外来人员均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受理。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晋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晋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晋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承诺书; 

      (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银行卡复印件,使用非申请人银行卡需提供持卡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1)至(4)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申请材料(3)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1)至(5)所列申请材料,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相对贫困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农业农村、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申请材料(5);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的,需提供申请材料(6)。

      2.主动发现受理

      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镇(街道)、救助机构或市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含轻松筹、水滴筹等互联网募捐平台)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启动临时救助程序。 

      3.材料审查

      镇(街道)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审批

      1.急难型临时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镇(街道)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类型等逐一核实,对于救助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镇(街道)予以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镇(街道)上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镇(街道)提出的审核意见,核定救助金额并予以先行救助。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审核审批单位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对象或其代办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支出型临时救助

      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

      (1)调查核实。镇(街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核实从以下两种方式择一开展:

      ①信息核对。镇(街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对申请人为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相对贫困帮扶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对象、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农业农村、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实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②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类型和程度、日常实际生活状况等逐一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对象(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应当回避。调查人员还应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 

      (2)张榜公示、集体评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需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有异议的,应退回村(社区)补充调查。

      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镇(街道)应在张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镇(街道)分管领导、社会事务办负责人、经办人员、驻村(社区)干部等,并可请纪检监察人员列席。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3)审核审批。镇(街道)在张榜公示或集体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镇(街道)负责审批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对象或其代办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镇(街道)需在每月月初将上月本辖区临时救助台账报市民政局备案。

      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镇(街道)应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镇(街道)提出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所在地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复核的,镇(街道)或市民政局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3.“一事一议”

      对特殊急难个案或救助金额已达累计限额,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不能缓解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提交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按研究决定的金额予以救助。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镇(街道)或市民政局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因重点调查、再次复查复核、“一事一议”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审批时限的,原则上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包括福建省民政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核对平台核对时间)。

      六、制度衔接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对持居住证的申请人,镇(街道)或市民政局实施救助后,应将救助情况书面函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社会组织,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强与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七、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

      (一)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和社会捐助资金等方式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7元标准筹集。市民政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民政局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二)市民政局每年提出下一年度本市城乡临时救助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并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核拨资金。

      (三)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调剂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镇(街道)需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市民政局依据镇(街道)户籍人口数,结合往年救助情况,每半年划拨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资金至镇(街道),以便镇级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市民政局和各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镇(街道)审批发放的临时救助,应按月报市民政局进行备案。

      (四)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民政局要加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维护,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五)市民政局和镇(街道)应当公布监督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关于临时救助的咨询、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镇(街道)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的,由市民政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民政局函请市效能办予以效能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市民政局应会同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执行情况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晋江市落实“1+X”监督机制的实施方案》移送市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 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及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和个人,经查实后,立即取消救助,并追回已领取的救助款物,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要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指明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免于问责。

      八、附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9〕24号)同时废止。

      (二)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方案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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