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现将《“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江市民政局
2023年7月25日
“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
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泉州市民政局“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 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部署及《中共晋江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 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加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聚焦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进行“定点”整治,以点带面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
二、整治对象
本次点题整治主要对象是公建民营、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具体包括市社会福利中心、镇级敬老院、街道级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各镇(街道)将村建民营养老机构纳入整治对象。
三、整治目标
按照“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的原则,扎实推进点题整治工作,引导和激励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到2023年12月底,实现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摸底排查和监督检查100%全覆盖,落实国有资产清查100%登记造册,全面使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促进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 整治重点
重点围绕“落实兜底保障、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设施管理、 规范财务制度、整治安全隐患”等5个方面进行排查整治。落实“一院一整治方案”,对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改造、制度落实、制度缺失等问题,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对标对表,逐个机构、逐个要素全面摸排整治(详见附件2)。
五、 整治措施
(一)抓好业务培训。市民政局对照《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泉州市级印发的《养老服务简明问答手册》《养老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强化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提高政策知晓率,提升我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全面自查自纠。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镇(街道),督促指导辖区内镇级敬老院、街道级照料中心等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工作台账,梳理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清单,分类提出整改建议,对于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确保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制定详细方案明确责任,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问题清单及整改方案于7月底前在养老机构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公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11月底前全部问题整改到位。
(三)开展调研督导。省民政厅、泉州市民政局将开展调研,按照时间节点、工作进度要求,定期通报“点题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将适时会同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全覆盖检查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机构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四)完善监管制度。市民政局会同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工作台账,逐项挂账、整改、销号,并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和成果应用,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养老机构欺老虐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等行为纳入“黑名单”。
(五)依法依规查处。对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中止或者取消优惠扶持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和发放的补助、补贴;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工作安排
(一)摸底“列清单”(7月底前)。针对整治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强化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提高政策知晓率。组织各镇(街道)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全市公建民营等养老服务机构底数,建立完善机构信息台账,针对存在的问题列清单。
(二)整治“对账单”(8月至11月上旬)。开展自查自纠,排查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诉求解决不到位、工作作风不实、政策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等问题,建立完善机构问题清单,针对问题清单,统筹精准提出整治整改措施,全面实行挂图作战,销号管理,推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并于11月上旬完成整治整改任务。
(三)评估“固成果”(11月底)。总结评估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通报整治情况,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同时建立实效管用的长效制度,对问题清理整治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并将点题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七、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点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统筹指导全市点题整治工作。加强与发改、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推动工作落细落深,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坚决防止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对辖区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及村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方案部署,制定实施计划,倒排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点题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社会福利中心责任主体是市民政局及运营方,镇(街道)级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主体为各镇(街道)及运营方。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落实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服务质量、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政局、各镇(街道)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结合《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宣传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养老服务政策。市民政局将在“晋江民政”微信公众号设置“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点题整治”专栏,及时公布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征集整治线索。各镇(街道)要积极总结宣传点题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公开工作进展情况,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跟踪问效。自7月起,建立“月报”制度,强化对“点题整治”工作的监管,对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落实,对整治工作不担当、不作为的,将给予严肃问责追责,持续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各镇(街道)每月2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情况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邮箱mzjylfw@126.com。
附件:1.2023年“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点题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点题整治
工作重点
附件1
2023年“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
问题”点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先进(市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洪智育(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陈荣辉(青阳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庄晓峰(梅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吴马愿(西园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张清枝(罗山街道综合服务便民中心主任)
罗建兵(灵源街道二级主任科员)
丁劲松(新塘街道良种场副场长)
林忠山(陈埭镇副镇长)
黄英瑜(池店镇副镇长)
郑 炯(安海镇副镇长)
乔莉梦(磁灶镇副镇长)
王说佳(内坑司法所所长)
曾智伟(紫帽镇综合服务便民中心主任)
吴剑斌(东石镇二级主任科员)
王恭毅(永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蔡伟群(英林镇副镇长)
姚庆祝(金井镇副镇长)
洪段宏(龙湖镇人大副主席)
许成家(深沪镇人大副主席)
曾春晓(西滨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联络员:王娇榕(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负责人)
注:人员变动将不再另行发文,由继任者承担职责
附件2
“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
点题整治工作重点
|
序号 |
排查 范围 |
整治重点 |
目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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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兜底保障方面 |
是否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明确兜底保障床位数量,保障政府兜底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 |
公建民营运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保留足够用于兜底保障的可用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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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费价格是否透明,对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是否按照《福建省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 |
养老机构应公开收费价格,对收住社会老年人的应合理定价,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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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升服务质量方面 |
护理型养老床位与养老护理员的比例是否不低于1:4,非护理型养老床位与养老护理员的比例是否不低于1:10。 |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养老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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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养老护理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是否存在态度生硬甚至欺老虐老现象。 |
养老机构应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合格后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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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工作。 |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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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推行和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各地100%推行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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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设施管理方面 |
公建民营是否保留原公办机构名称标志铭牌。 |
运营方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时须加挂原公办机构牌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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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造册。 |
公建民营所有权方应对相关国有资产清查,100%完成登记造册,做到产权明晰。有条件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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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存在无公建民营合同经营、合同不规范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公建民营的行为。 |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无合同经营、合同不规范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公建民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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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范财务制度方面 |
养老机构是否规范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
养老机构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帐外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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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整治安全隐患方面 |
是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的条件,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
所有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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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的,是否及时将问题抄送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 |
各地对养老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及时将问题抄送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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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装修改造过程中,是否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是否未经批准新建、违规搭建。 |
公建民营运营方装修改造不得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违规搭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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