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保〔2021〕160号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晋江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管理,督促第三方运维单位规范管理、规矩运维,切实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提升第三方运维单位日常运维管理水平,为非现场执法与监管提供有力、有效的数据支撑,参照《泉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晋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晋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2.晋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评分表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1
晋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第三方运维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泉州平台考核、日常运维考核、运维保障考核、惩处及奖励规定四部分,每半年考核一次。
二、考核标准
每次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泉州平台考核40分、运维保障考核10分、日常运维考核50分(日常运维考核以运维点位数为考核基数,即以50×运维站点数为起扣分,得分除以运维站点数为该部分考核得分),在泉州平台、日常运维、运维保障三项总分上进行惩处扣分或奖励加分得出当次考核总分。考核总分与考核档次直接挂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至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年度考核分值为两次考核平均得分。
1.泉州平台考核(满分40分)
1.1 泉州平台联网(10分)
自动监控设施已验收备案的点位未联网至泉州平台,每个点位扣1分(数据来源:泉州平台)。
1.2 数据传输有效率(20分)
因运维单位自身原因,数据平均传输有效率低于90%,每低1%扣0.5分(数据来源:泉州平台)。
1.3 比对校验报告上传(10分)
运维单位应按规范合理安排开展比对校验工作,报告不迟于实施后次月5日前上传泉州平台。逾期未上传视为未开展,开展率(开展校验设备数占应校验设备数百分比)低于100%,每低1%扣0.5分(数据来源:泉州平台)。
2.运维保障考核(满分10分)
2.1 运维情况报告
运维单位运维点位、运维人员、运维车辆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当月书面报告信息中心,未报告每次扣0.5分;运维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每少一人扣0.3分。
2.2 废液处置
废液应于运维年度结束前转移有资质单位处置,未落实的扣5分。
3.日常运维考核(满分50分)
3.1 联网验收备案
自动监控设施未按要求联网或向排污单位提供验收所需技术资料及调试、验收监测报告的,每家次扣1分;未书面告知(提供书面回执)并配合排污单位按规定进行验收登记备案导致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在安装后三个月内完成的,每家次扣1分;运维单位提供的关键登记备案信息错误或缺失的,每家次扣0.5分。
3.2 设备保养维护
站房墙壁及屋顶无破损、侵蚀现象,如存在问题应通知站房建设单位处理(提供书面回执);站房分区明晰,设备及配套设施定期清洁,无污渍、无杂物堆放;烟气采样平台、废水排污口等处室外设备采取必要遮盖,无积灰或杂物堆放;采样孔法兰密封未显见压力失衡;规范设置废水采样探头位置、废气采样探头及伴热管倾斜度;机柜内洁净无杂物、管路密封无滴漏;试剂及废液桶密闭且摆放整齐有序、托盘及地面无滴漏痕迹;标气全部固定牢靠;以上项目不符合,每个点位每项扣0.5分。
3.3 布线合理易查
站房内、外部输样管路标识用途、流向;信号线、电源线独立穿管标识;输样管路、伴热管、信号线、电源线严禁隐蔽、交错、盘绕布设,卡箍、弯折施工遵守有关规范或要求;以上3项不符合,每个点位每项扣0.5分。
3.4 运维台账填报
运维单位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相关合同规定开展例行巡检维护并填报运维台账。当季现场检查中,台账填报信息错填、漏填的每处扣0.3分;台账未经排污单位运维工作负责人签字确认,每家次扣0.5分;受到服务对象书面投诉运维不到位的,经核实后每家次扣1分。
3.5 易耗品管理
所用试剂未规范标注种类、浓度、配置日期、有效期、配置人员,每个点位扣0.3分。试剂、标气种类、数量、有效性无法满足运维需要的,每个点位扣0.5分。
3.6 配套设施维护
空调、稳压电源、温湿度计、水质自动采样器(仅废水)、空压机(仅废气)、UPS(仅废气)等应完整配备并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以上配套设施故障或缺少每个点位扣0.5分。
3.7 数据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时采集水样送检,水样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354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每台设备扣1分。
3.8 故障排除
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后运维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在省监控平台报备,每家次扣0.2分;已报备但未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每家次扣1分。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后既不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又不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3.9 离站尽责情况
运维人员离站前未检查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外部信号线、输样管路、监测探头、采样设备、堰槽及挡板情况,每家次扣0.5分,导致离站后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每家次加扣2分。
3.10运维信息公示
运维单位应将日常运维制度、维护人员信息、排污单位运维工作负责人信息、自动监控设施相关参数等在站房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缺失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0.3分。
3.11废液收集
废液暂存区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所有在用废液桶标识种类、装桶起止日期、具有明显危废标识;各站点废液桶规格统一;以上3项不符合,每个点位每项扣0.5分。
4.惩处及奖励规定
4.1 惩处规定
4.1.1 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受到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每家次扣2分。
4.1.2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活动中,发现运维单位未按规范开展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或未积极落实整改的,当次考核以90分作为起扣分,并每家次扣3分。构成违法行为的,运维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3 运维单位故意伪造、篡改监控数据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当次考核以80分作为起扣分,并每家次扣5分,给予通报批评并抄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4.1.4 排污单位伪造、篡改监控数据,运维单位存在失职、失察情形的,每家次扣3分;运维单位存在包庇、纵容情形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当次考核以80分作为起扣分,并每家次扣5分,给予通报批评并抄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4.2 奖励规定
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实施妨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行为时,及时报告有关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提供有力证据的,每家次加2分;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行为时,及时报告有关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提供有力证据的,每家次加5分。
三、考核要求
1.组织形式
晋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采用先分散后集中的方式进行考核。
2.实施过程
2.1 分散考核
每年1月、7月前5个工作日内,综合执法大队、信息中心、各相关执法中队按照本考核办法,结合之前半年辖区内第三方运维开展情况及日常检查情况进行考评,填写《晋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评分表》。
2.2 集中考核
综合执法大队、信息中心、各相关执法中队的考评结果由信息中心汇总后上报局务会研究,形成当次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运用
每次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对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排名并给予通报。年度考核低于80分的第三方运维单位由信息中心进行约谈并下达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抄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2
晋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评分表
考核对象(第三方单位):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子项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扣分 |
扣分点位 |
1 |
泉州平台 |
泉州平台联网 |
自动监控设施已验收备案的点位未联网至泉州平台 |
每个点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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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传输有效率 |
因运维单位自身原因,数据平均传输有效率低于90% |
每低1%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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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校验报告上传 |
运维单位应按规范合理安排开展比对校验工作,报告不迟于实施后次月5日前上传泉州平台。逾期未上传视为未开展,开展率(开展校验设备数占应校验设备数百分比)低于100% |
开展率每低1%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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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运维保障 |
运维情况报告 |
运维单位运维点位、运维人员、运维车辆发生变更,未当月书面报告信息中心 |
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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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
每少一人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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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液处置 |
废液应每年度转移有资质单位处置 |
未落实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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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日常运维 |
联网验收备案 |
未按要求联网或向排污单位提供验收所需技术资料及调试、验收监测报告的 |
每家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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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面告知并配合排污单位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需回执)导致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及时(安装后三个月内)验收的 |
每家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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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单位提供的关键登记备案信息错误或缺失的 |
每家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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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保养维护 |
站房墙壁及屋顶无破损、侵蚀现象,如存在问题应通知站房建设单位处理(提供书面回执) |
不符合,每点位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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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房分区明晰,设备及配套设施定期清洁,无污渍、无杂物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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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采样平台、废水排污口等处室外设备采取必要遮盖,无积灰或杂物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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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孔法兰密封未显见压力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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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置废水采样探头位置、废气采样探头及伴热管倾斜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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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柜内洁净无杂物、管路密封无滴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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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及废液桶密闭且摆放整齐有序、托盘及地面无滴漏痕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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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气全部固定牢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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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日常运维 |
布线合理易查 |
站房内、外输样管路标识用途、流向 |
不符合,每个点位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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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线、电源线严禁隐蔽、交错、盘绕布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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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箍、弯折施工遵守有关规范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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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运维台账填报 |
台账填报信息错填、漏填 |
每处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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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未经排污单位运维工作负责人签字确认 |
每家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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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服务对象书面投诉运维不到位(经核实) |
每家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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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易耗品管理 |
所用试剂未规范标注种类、浓度、配置日期、有效期、配置人员 |
每个点位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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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标气种类、数量、有效性无法满足运维需要的 |
每个点位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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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配套设施维护 |
空调、稳压电源、温湿度计、水质自动采样器(仅废水)、空压机(仅废气)、UPS(仅废气)等应完整配备并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故障或缺少 |
每个点位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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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数据核查 |
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时采集水样送检,水样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354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
每台设备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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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故障排除 |
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后运维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在省监控平台报备 |
每家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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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备但未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
每家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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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离站尽责情况 |
运维人员离站前未检查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外部信号线、输样管路、监测探头、采样设备、堰槽及挡板情况 |
每家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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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人员未认真检查,导致离站后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 |
每家次加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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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运维信息公示 |
运维单位未将日常运维制度、维护人员信息、排污单位运维工作负责人信息、自动监控设施相关参数等在站房显著位置公示,公示内容缺失或与实际不符的 |
每项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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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废液收集 |
废液暂存区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
不符合,每个点位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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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用废液桶标识种类、装桶起止日期、具有明显危废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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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点废液桶规格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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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惩处 |
惩处事项 |
当季度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 |
每家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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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伪造、篡改监控数据,运维单位存在失职、失察情形的 |
每家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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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活动中,发现运维单位未规范开展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或未积极落实整改的,当季度考核以90分作为起扣分 |
每家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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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单位故意伪造、篡改监控数据的,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当季度考核以80分作为起扣分 |
每家次扣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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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维单位存在包庇、纵容情形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当季度考核以80分作为起扣分 |
每家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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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加分 |
加分情况 |
15 |
奖励 |
奖励事项 |
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实施妨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行为时,及时报告有关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提供有力证据的 |
每家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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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行为时,及时报告有关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提供有力证据的 |
每家次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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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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