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291号)
时间:2022-09-21 17: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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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泉环罚202229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蔡志吉:

    身份证号码:350582********6013

    地址:晋江市深沪镇通海路47号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建设于深沪镇东海垵开发区的印花加工项目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旁的废水回用桶外接PVC管道破损正在往厂内雨水沟排水,最后排至开发区生活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

    1.2022年6月10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加工点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2022年6月10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建设的印花加工项目现场情况);

    3.2022年6月23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加工点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蔡志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明你个人的身份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202282日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泉()环罚告字20225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得出,对你加工点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贰仟伍佰零贰元。

    罚款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应持本决定书到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地址:青阳街道迎宾路331楼)开具《晋江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并持该通知书到本市工商银行缴交。并将《晋江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三联及银行开具的《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缴到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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