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西园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西园街道社区“三资”管理
时间:2022-08-14 09:02 浏览量:

     

     

    晋政西〔202259

     

     

    晋江市人民政府西园街道办事处关于

    印发《西园街道社区“三资”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社区、相关科室:

        现将《西园街道社区“三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西园街道办事处

    2022814

     

    西园街道社区“三资”管理暂行规定

     

     

    一、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为加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工作,维护社区集体和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业部等部委《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晋江市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村级财会委托代理服务制度。街道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以社区为单位设账,单独核算。自然村、村民小组账目纳入所属社区的社区集体账套,由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核算,并接受村财计算机网络监管。

    二、资产的范围和权属

    (三)社区集体资产按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归属社区、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社区集体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

    (四)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社区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五)社区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在市、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六)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争议发生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产、资源的现状。

    三、管理机构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履行集体资产的监管职责,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授权及领导下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指导社区集体开展资产的开发利用和增值运营,主要负责管理“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协调、配合“村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开展工作;开展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资源开发、项目招投标、社区公开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参与投资经营的集体资产作价进行审核把关,协助开展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街道设置“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挂靠街道社区发展办(乡村振兴),主要负责开展社区财务会计代理服务,参与社区集体资金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协助社区集体做好社区集体资产的登记、管理、调整、变更等工作,并负责向服务对象及有权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资料。

    街道设立村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机构挂靠

    街道社区发展办(规划建设)接受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街道村级招投标中心负责指导各社区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报批手续,并对村集体建设工程进行审核(备案)。

    四、财会人员

    (七)街道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必须具备从事会计行业的资格条件,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市人资公司向社区公开招聘,实行“逢进必考”原则。

    (八)社区集体应根据上级业务管理要求,合理选任报账员。同等条件下,有会计专业背景优先。对高中(含中专)以下学历水平、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与村(社区)主干(含分管日常工作的“两委”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亲属关系不得担任本组织的报账员。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选任、更换报账员须报街道的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把关,督促做好新旧村级报账员的工作交接,特别是财务档案移交封存、印鉴和村级财务专用手机移交,并及时将报账员任职信息报市农业局备案。

    (九)财会人员调整或离职时,必须在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晋委农办20222号文件中的附件6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五、资产、资源的管理与处置

    (十)社区集体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社区集体自有土地作价入账、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自用土地办证费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其价值。

    (十一)社区集体所属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十二)社区集体的建设工程按《晋江市村级建设工程规范管理规定》(晋政办20227号)文件要求执行:

    1单项工程估算3万元以下的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由村集体自主确定施工方。

    2单项工程估算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项目设计预算报备后,从街道建立的施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施工方,名录库中没有相关专业的,可通过询价比选、邀标议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3单项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村级建设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工程设计预算程序,实行工程简易招标,从街道建立的施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施工方。名录库中没有相关业的,可通过询价比选、邀标议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4单项工程预算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房建类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应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

    5单项工程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建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投标(在市农业农村局一楼办事窗口受理)。村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策划生成拟实施的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后,向街道招投标中心提交相关申报文书,审核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由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6.对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的项目,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经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通过,报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等方式确定施工方(供货方);如遇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文明城市创建应急救灾项目、等亟需实施村级建设工程由村集体发起申请,经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组研究同意后,可先行实施。相关经费报支时,需出具社区两委成员、街道驻社区干部及挂钩领导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向居民代表通报。

    (十三)社区采购暂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社区发展办(规划建设)负责指导

    (十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要协助社区集体开展集体资产清查,帮助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社区集体要及时登记集体资产,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

    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后,要将登记情况报市、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情况,接受居民的查询、监督。

    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保管的财物,应做好登记,落实保管责任。保管人员变更或离任,应做好财物的移交,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十社区集体每年应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十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预算估值20万元以上并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1资产、资源实行承包(除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外)、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2资产、资源有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情况的;

    3集体经济组织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4资产、资源抵押及担保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

    社区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结果应当经本社区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进行公示并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部门备案。

    (十需要进行评估的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社区集体变卖出售、转让资产,或以集体资产、自有土地等资源进行投资参营的,其预估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可由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超过20万元的,由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后,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货币资金管理

    (十社区集体应当依法、合理取得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转让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各项扶贫救济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集体的其他收入。

    二十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收据”,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款票据,严禁将票据转借或转送他人使用。

    (二十实行统一资金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每个行政村只能在当地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需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报街道审批并报市农业局备案。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资金支取凭证必须留存社区集体公章、社区财务负责人以及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或代理会计)的私章等印鉴。上级下拨、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款项等社区集体的所有资金应当通过该账户结算。社区账户只能办理本社区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禁止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

    (二十社区集体日常经济活动实行村级财务资金网络收支结算,除发放慰问金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进行现金收支。社区设置村级财务专用的手机(原则上与社区办公电话绑定),按照“换人不换号”的原则,手机一般由村级报账员持有,主要办理村务卡相关网络收支业务,“村务卡”系村集体备用金卡,使用范围:个人劳务报酬,零星小额的办公用品等物资采购、现金结算起点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等。不属于上述“村务卡”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到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办理转账支付,如因公务外出,慰问等需要,支付金额超过“村务卡”限额的,村级报账员应根据预计发生费用向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办理借款手续。因资产购置、项目购建等,需支取大额资金的,应事先填制《项目经费开支计划书》,经单位财务主管人签署意见,报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手续后,办理领款业务。《项目经费开支计划书》应连同发生该笔业务的凭证一起装订入账。

    社区集体开支300元以上的必须取得正规的税务发票,100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二十社区集体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合理控制误工补贴的发放标准。社区干部误工补贴标准必须经过民主听证,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误工补贴必须采用以工取酬的办法据实发放,除文件规定的项目外,社区一级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发放或变相发放补贴、奖金。社区一级发放的各项补贴,要经街道一级驻居干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结算入账。

    社区干部补贴标准依照《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现职村(社区)干部误工补贴标准的通知》晋委办201420号文的要求分三档确定误工补贴标准:

    第一档,上一年度集体经济收入20万元以下的社区,按每人每日不超过30元定档;

    第二档,前两年度集体经济收入均20-5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的社区,按每人每日不超过50元定档;

    第三档,前两年度集体经济收入均50万元以上的社区,按每人每日不超过80元定档。

    调高补贴标准的,每年年初由社区根据街道公布的前两年度集体经济收入情况,召开村两委会确定拟提高误工补贴标准,经社区民主听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个别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工作任务比较重、集体经济收入稳定且前两年度均超100万元的社区,误工补贴标准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可适当提高。

    (二十街道工作人员下乡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接受社区接待。社区干部参加居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社区工作,不准在社区用餐。

    社区工作人员在计生、征兵、征地、创城、防汛等中心工作中超时误餐的,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标准每人每日不高于50元,餐费列入相关工作费用。居民参加会议或社区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再安排就餐。

    社区集体举办公益活动或华侨回乡省亲参加活动,需安排用餐的,实行事前报批制度。由社区一级作出经费支出预算,填写会议预算审批表,经社区财务主管人确认,街道下社区挂点(片)领导核准,必要时报街道主要领导核准,送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会议预算审批表,参加人员签到表要连同相关票据装订入账。

    七、财务审批及业务审核

    (二十社区集体的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原则上,社区集体法人代表为财务主管人,其单笔经济业务的审批权限控制在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到30000元以下开支需通过两委会议,30000元以上开支需通过居民代表大会。

    (二十社区集体的审批权限实行事前报备制度,未经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调整或更改,街道村级财会代理服务中心按照各自单位既定的审批权限要求审核凭证。

    (二十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要定期召开例会,审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议监督集体建设项目,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执行情况,并有完整的活动记录。社区监委会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后,应由该机构负责人逐笔在其经济业务的票据上背书审核意见,参与审核的人员要在每月出具的“理财报告单”的签章栏上签名,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八、财务公开

    (二十社区集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村级公众微信号及“晋江市农村集体产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拓宽公开渠道,引导群众参与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晋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细则》(晋委办201280)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按时做好以下公开事项:

    1.按月份公开:市镇村三级要在每月25日前从财务管理软件中提取上个月的村级财务收支变动数据进行公开,其中市镇两级要公开各社区的《现金收付公布表》、《村货币资金收支公开》等两份表格,村一级要公开本社区的《现金银行存款明细公布表》、《存货币资金收支收支公开表》等两份表格。

    2.按季度公开每年125日、425日、725日、1025日前公开基建工程款支付、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及农村医疗、养老、救助慰问。

    3.按年度公开每年125日前公开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上年度收益分配及固定资产、集体资源资源台账变动情况。

    4及时公开:涉及《村级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公布表》《村级物资采购情况公布表》及重大经济财务事项。

    除上墙公布外,社区集体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公布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群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采取印发财务资料、电脑触摸屏、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社区集体必须每月10日前报账,20日前将财务情况公示于社区公开栏以及微信公众号,同时在农村集体产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110.88.153.14:9060/rmis/)实时公示。对于执行不到位的社区,限期整改,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责任。

    (二十居民对公布的社区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社区集体询问或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也可以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社区组织、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上级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事实并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答复和处理。

    九、财务检查与审计监督

    三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初组织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债权债务、合同、基建工程、土地补偿款、财政补助资金等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且每年委托中介机构抽取1-3个社区的账目进行审计核查。

    (三十社区集体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配合市、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三十本暂行规定试行期为三年,由街道村级会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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