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东石镇兴东路后湖码头路口“5·27”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8-04 19:24 浏览量:
     晋江市东石镇兴东路后湖码头路口“5·27”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3527754分,晋江市东石镇兴东路后湖码头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晋江市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大队和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冀FT42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毕越鹏,初次登记日期:20209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929日,道路运输证号:冀交运管保字130621321048号。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在有效期限内。

    2.闽C936W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王梅雀,初次登记日期:20233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330日。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毕越鹏,男,汉族,1983221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城内村中山西路22号,冀FT42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机动车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130600488340。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1306******0039,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38日。根据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明鉴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046号),送检毕越鹏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萧子腾,男,汉族,20001027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萧下村南山区109号。闽C936W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晋江市东石镇兴东路后湖码头路口,东西走向,东往振东灯控方向,西往钻石海岸小区方向,双向六车道,单向路宽1000cm,设置中央护栏,施划车道分界线,道路两侧设置宽300cm的辅道,主干道与辅道设置护栏隔离,现场北侧设有宽850cm的路口通往后湖码头,白天,视线良好。现场有监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5276时许,毕越鹏驾驶冀FT42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停车处出发,其先到泉州东石港务有限公司装了部分货物后,便驾驶冀FT42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欲往东石镇兴东路后湖码头继续装货。在路口掉头后,毕越鹏驾驶冀FT42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754分,毕越鹏驾驶冀FT4217号重型仓栅式车沿兴东路第三车道(由左数起)由东往西行驶至后湖码头路口,其驾驶车辆右转弯往后湖码头方向行驶,遇萧子腾驾驶C936W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兴东路第四车道(由左数起)由东往西直行,毕越鹏未注意观察,致货车右前部碰撞二轮摩托车,造成萧子腾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2023527755分许,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该起事故的警情,随即指派交通警察大队东石中队出警处置。815分,执勤民警到现场时,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抢救,执勤民警即向驾驶员及周边群众了解相关情况,并到医院了解伤者相关情况,后将驾驶员毕越鹏带回中队进行询问。1317分许,东石中队接到萧子腾家属电话告知萧子腾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东石中队将该起事故移交事故处理中队进一步处理。

    事故发生后,晋江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深化道路安全专项整治。

    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萧子腾,男,20001027日出生,晋江市东石镇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23.5758万元(包括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事故赔偿费用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毕越鹏驾驶冀FT42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由萧子腾驾驶的闽C936W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先行,致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部碰撞二轮摩托车,造成萧子腾死亡

    (二)间接原因

    1萧子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2.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石中队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中查纠力度不够,监管执法不够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毕越鹏,男,FT42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驾驶员。经查,毕越鹏作为冀FT42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建立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未依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驾驶冀FT421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由萧子腾驾驶的闽C936W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先行,致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前部碰撞二轮摩托车,造成萧子腾死亡,存在明显的过失犯罪,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晋江市公安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建议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萧子腾,男,闽C936W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经查,萧子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详见附件1)认定,萧子腾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且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吴英哲,男,中共党员,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湖中队民警,借调东石中队工作并负责事发区域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经查,吴英哲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中,对辖区内车辆违法行为查纠力度不够,监管执法不够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毕越鹏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要落实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措施,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二)深化交通安全整治

    市交通运输局要抓好源头管理,函告事故车辆登记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要会同各属地政府督促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市交通警察大队要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全面加强二轮摩托车、电动车等重点车辆专项整治,突出酒醉驾、超员、超载、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高发行为打击力度,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东石镇人民政府、交通警察大队要深入事发区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三)强化安全警示宣传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警察大队、东石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要通过本辖区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有效增强其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要广泛宣传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的危害性,提高辖区群众尤其是二轮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晋江市东石镇兴东路后湖码头路口“5·27”

    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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