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蔡*辉(系晋江市罗山富嘉家具加工厂经营者) 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案 |
蔡*辉(系晋江市罗山富嘉家具加工厂经营者) |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许坑社区平安东路440号的晋江市罗山富嘉家具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四楼的一键式报警器处于关闭状态。经查实, 该厂主要从事家具加工,从业人员约5人,厂房共4层,每层约400平,每层安装消防喷淋、灭火器、防火门、一键式报警器等消防安全设施,该厂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够重视,检查当天该厂四楼的一键式报警器处于关闭状态。据此认定,该厂存在关闭1台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7项级别2档次A |
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 |
2024/2/4 |
2025/2/4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足天鞋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政处罚案 |
晋江足天鞋业有限公司 |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前进路北216号的晋江足天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储存PU胶,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防泄漏设施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安全防护措施;车间1台裁断机(冲床)由双手操作改成单手操作,安全防护措施失效。经查实,该公司主要从事鞋的生产制造,从业人员约15人,生产过程中使用“PU胶(编号380)”等危险物品用于鞋面与鞋底的粘合。根据其提供的“PU胶(编号380)”安全资料表显示:其属于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应储存于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引燃品,闪点-6~-2℃,爆炸下限是1.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1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储存场所门洞敞开,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2):“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规定;由于“PU胶(编号380)”属于甲类液体,储存场所未设置任何防流溢的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2:“其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的规定;“PU胶(编号380)”的成份中丁酮含量占10~14%,乙酸乙酯含量占41~47%,丁酮与乙酸乙酯都是极易挥发的易燃液体,据此认定“PU胶(编号380)”属于极易挥发的易燃液体,且“PU胶(编号380)”的爆炸下限是1.8%,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1:“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规定,另查明,该公司已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此外,该公司车间的1台裁断机(冲床),根据《制鞋机械裁断机与冲孔机安全要求》(GB/T39932-2021)5.2.1.2:“对活动机件、送料系统、刀模及工件的危险动作的防护应配置符合GB/T19671-2005与GB/T19876-2012第8章的双手控制装置的有效装置。”该公司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够重视,员工私下把上述双手操作的裁断机(冲床)改为单手操作裁断,安全防护已失效。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破坏1台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7项级别2档次A、第9项级别1档次A |
处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罚款 |
2024/2/4 |
2025/2/4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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