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晋江市泽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等行政处罚案 |
晋江市泽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江市安东开发区的晋江市泽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楼定型车间的1台燃气泄露报警仪处于关闭状态;未按规定配备有限空间强制通风设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只配备防护一氧化碳的防毒面罩。经查实,该公司主要从事针织布漂染业务,属于轻工行业,员工200多人,占地面积约40亩,生产流程大致为经过松布、染缸染色、脱水、定型,最后包装出厂。该公司4楼的定型车间使用燃气加热用于布料定型,一台用于监测燃气泄露的报警仪人为关闭。该公司共辨识出污水池和尾气处理系统等2处有限空间,主要危险因素为有毒气体、缺氧,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共3人。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4.3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表1中关于呼吸防护的相关要求,该公司未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罩只配备防护一氧化碳功能,无法满足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下的场所作业要求。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关闭1台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和未按规定为3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7项级别2档次A、第100项级别2档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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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罚款 |
2024/1/9 |
2025/1/9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美润欣科技有限公司“10?5”高坠一般事故责任案 |
晋江美润欣科技有限公司 |
2023年10月5日15时许,位于晋江市灵源街道小浯塘社区的晋江美润欣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和管理严重缺失,致使厂区内违规使用稳定力矩小于3倍倾覆力矩的土制移动式摇头把杆吊进行吊装作业,且吊装、高处作业时未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致使作业现场存在工人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未有专人在一层埕地面用溜绳稳住吊物等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7项档次A |
处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罚款 |
2024/1/10 |
2027/1/10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美润欣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10?5”高坠一般事故责任案 |
卢*洋 |
2023年10月5日15时许,位于晋江市灵源街道小浯塘社区的晋江美润欣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卢*洋作为晋江美润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3项档次A |
处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24480)罚款 |
2024/1/10 |
2027/1/10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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