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刘*辉(系晋江市陈埭镇昭辉鞋底加工厂经营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刘*辉(系晋江市陈埭镇昭辉鞋底加工厂经营者) |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陈埭镇西霞美村美富路71号的晋江市陈埭镇昭辉鞋底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胶水房、调胶房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查实,该厂主要从事鞋底的生产加工,从业人员约27人,生产过程中使用“聚氨酯粘合剂”等危险化学品,根据聚氨酯粘合剂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其属于易燃液体,闪点8℃,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有燃烧爆炸危险。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仓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现场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的规定,而该厂胶水房、调胶房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另查明,该厂已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据此认定,该厂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项级别1档次A |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
2023/12/29 |
2024/12/29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市三鑫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行政处罚案 |
晋江市三鑫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江市三鑫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姚*江(身份证号:372922********3752)从事电焊作业,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车间冲床齿轮(2M以下)未设置安全防护罩;车间行吊未设置防脱钩装置。经查实,该公司主要从事螺丝的生产制造,员工姚*江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cx.mem.gov.cn)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车间冲床齿轮(2M以下)未设置安全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位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该公司车间行吊未设置防脱钩装置,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3 “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的规定。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1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和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5项级别2档次A 、第7项级别1档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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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 |
2023/12/29 |
2024/12/29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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