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11.17)
时间:2023-11-17 09:36 浏览量: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11.17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泉州华厦物流有限公司“8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泉州华厦物流有限公司

    2023851132分许,晋江市陈埭镇七一北路与河滨北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该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依规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未能排查整改驾驶室右侧部分雷达探头失效的安全隐患,事发车辆未按有关规定取得工程运输车运输路线牌开展运输,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事发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未能正常使用,不能保持车辆实时在线,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7项档次A

    处人民币叁拾万零壹仟元整(¥301000)罚款

    2023/11/17

    2026/11/1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泉州华厦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8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

    2023851132许,晋江市陈埭镇七一北路与河滨北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林*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依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3项档次A

    处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整(¥19200)罚款

    2023/11/15

    2026/11/15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泉州拓丰鞋材有限公司“613”高坠一般事故责任案

    泉州拓丰鞋材有限公司

    20236131646许,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该公司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与吊运方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能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未制定现场安全管理方案,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致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7项档次A

    处人民币叁拾万零壹仟元整(¥301000)罚款

    2023/11/17

    2026/11/1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泉州拓丰鞋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613”高坠一般事故责任案

    *

    20236131646许,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曾*栓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对吊运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与吊运方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能落实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致使吊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3项档次A

    处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伍拾贰元捌角(¥34452.8)罚款

    2023/11/17

    2026/11/1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市前进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等行政处罚案

    晋江市前进金属工贸有限公司

    20231010,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江市安海山兜工业区的晋江市前进金属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工钟*友(身份证号:512529********195X)从事焊接作业,现场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乙炔、氧气瓶未按规定安装防倾倒措施;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隐患报告与奖惩制度等违法行为。经查实,该公司主要从事方管、圆管的加工生产,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约80人。该公司电焊工钟*友(身份证号:512529********195X)从事焊接作业,现场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cx.mem.gov.cn) 未能查询到上述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相关信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乙炔、氧气瓶未按规定安装防倾倒措施的行为,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的规定。经进一步核查,该公司有聘请一家第三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指导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但因检查当天未沟通清楚,导致检查当时未能提供资料,20231013,该公司提供了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制度复印件,故对此项违法行为予以核销。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1项一般事故隐患和使用1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5项级别2档次A、第10项档次A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2023/11/17

    2024/11/1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