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12.02)
时间:2022-12-02 16:57 浏览量: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12.02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厦门锦创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厦门锦创工贸有限公司

    202210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西区308号仓库内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胶水1051桶(15KG/桶)、水胶38桶(15KG/桶)、照射剂370桶(14KG/桶)、固化剂2736瓶(0.5KG/瓶)、处理剂479桶(14KG/桶)等危险化学品。20221019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检验证书(编号为:FJSH-QZ-22

    1882-FJSH-QZ-221886),确认上述涉案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20221031日,厦门市九安安全检测评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厦门锦创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作业危险性分析报告)》(报告编号:XMJA-QZ-FXBG-20221031),认定上述储存场所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作业人员伤亡,但可能性小;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发生事故对外部周边人员的影响有限。据此,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上述储存场所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此外,鉴于我局在上述储存场所未找到相关销售证据,故采纳杨坚等人相关供述,认定该公司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综上,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8项级别2档次A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共计0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罚款

    2022/12/1

    2023/12/1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行政处罚案

    晋江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210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永和镇的晋江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膨化纸的生产,属于工贸行业中的轻工业企业,员工70人左右,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该公司将木浆板粉碎成纸粉与塑料(PET)纤维进行混合,通过风力将上述混合物吸附于造纸网袋上,并通过热风箱进行成型,期间纤维小于2.2MM的纸粉和小于6MM的塑料纤维粉尘通过除尘系统进行除尘。经查,该公司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的规定;车间内积尘严重,未定期清理,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规定;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式吹送除尘,布袋除尘器前段的管道内(以除尘器为中点,尾气排放的管道部为后段)粉尘持续的出现,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4.8条“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的规定,前段管道应确定为20区,该段风机未采用防爆风机。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但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7条“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的规定。除尘管道使用绝缘材料,未使用钢制管道,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3.2条“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的规定。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的规定,该公司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车间粉尘未及时清理;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式吹送粉尘,但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前段除尘管道(20区)未使用防爆风机,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除尘管道使用绝缘材料,未使用钢制管道为一般事故隐患。此外经查,该公司有制订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开展2021年度应急演练。综上,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3项重大事故隐患、1项一般事故隐患和未按规定开展2021年度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0项档次D;《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5项级别6档次A

    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罚款

    2022/12/1

    2023/12/1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福建侨成化纤有限公司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案

    福建侨成化纤有限公司

    202210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永和镇的晋江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出租方为福建侨成化纤有限公司。经查,福建侨成化纤有限公司为一般工贸行业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所拥有的厂房主要用于出租。202081日,该公司与晋江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出租合同》,约定将坐落于晋江市永和镇第一工业区共富路19号面积为4046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晋江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收费期限为202081日至2023730日止,年租金为291312元,但上述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双方也未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未能提供对所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记录或相关证据。综上,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1项级别2档次B

    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罚款

    2022/11/30

    2023/11/30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福建侨成化纤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案

    姚加文

    202210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永和镇的晋江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出租方为福建侨成化纤有限公司。经查,福建侨成化纤有限公司为一般工贸行业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所拥有的厂房主要用于出租。202081日,该公司与晋江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出租合同》,约定将坐落于晋江市永和镇第一工业区共富路19号面积为4046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晋江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租赁收费期限为202081日至2023730日止,年租金为291312元,但上述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双方也未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未能提供对所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记录或相关证据。姚加文作为福建侨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1项级别2档次B

    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

    2022/11/30

    2023/11/30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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