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文光琼、韩毅、黄中碧、雷爱静、杨志强、吴良云与被申请人泉州赢足共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19-12-26 10:53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赢足共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忠)

    本委受理申请人文光琼、韩毅、黄中碧、雷爱静、杨志强、吴良云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19]1174-117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6名申请人剩余工资共计41956元,其中文光琼7780元、韩毅15750元、黄中碧8930元、雷爱静2194元、杨志强6318元、吴良云984元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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