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细则
为积极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加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力度,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细则:
一、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验被抽检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主体资格。
(二)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检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及相关资料。
(三)从被抽检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随机抽取所需样品、依法开展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检验报告,对生产、销售塑料制品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抽查时间
2021年3月-4月
三、检测、抽样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四、抽查范围及对象
(一)抽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市场主体。
(二)抽查对象由承担抽查任务的抽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
五、抽查产品及批次
(一)农膜:5批次。
(二)塑料购物袋:15批次。
六、抽样规则
(一)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被抽检人的情况下,在被抽检人生产、经营场所内,随机抽取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备份样品由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存放地点。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抽样数量分别如表1:
表1 各产品抽样数量
序号 |
品 种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 |
备份样品 |
1 |
地膜 |
2卷 |
1卷 |
1卷 |
2 |
棚膜 |
随机抽取1卷薄膜,将抽取到的薄膜去掉外层1米后,取长度4米(或面积不少于4㎡)的三块薄膜,将三块薄膜按编号1、2、3号标明,其中1、2号薄膜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3号薄膜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 |
||
3 |
塑料购物袋 |
100只 |
50只 |
50只 |
(二)检验标准和项目
表2 地膜检验项目及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执行标准 |
备注 |
1 |
厚度 |
GB 13735-2017 |
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
|
2 |
厚度偏差 |
GB/T 6672-2001 |
||
3 |
宽度极限偏差 |
GB/T 6673-2001 |
||
4 |
拉伸负荷(纵、橫向) |
GB/T 1040.1-2018 |
||
5 |
断裂标称应变(纵、橫向) |
GB/T 1040.1-2018 |
||
6 |
直角撕裂负荷(纵、橫向) |
QB/T 1130-1991 |
表3 棚膜检验项目及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执行标准 |
备注 |
1 |
厚度极限偏差 |
GB/T 6672-2001 |
GB/T 4455-2019《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
|
2 |
厚度平均偏差 |
GB/T 6672-2001 |
||
3 |
拉伸强度(纵、横向) |
GB/T 1040.3-2006 |
||
4 |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
GB/T 1040.3-2006 |
||
5 |
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 |
QB/T 1130-1991 |
||
6 |
透光率 |
GB/T 2410-2008 |
||
7 |
雾度 |
GB/T 2410-2008 |
||
8 |
初滴时间 |
GB/T 4455-2019 |
表4 塑料购物袋检验项目及标准(1)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执行标准 |
备注 |
1 |
厚度及偏差 |
GB/T 6672-2001 |
GB/T 21661-2008 《塑料购物袋》 |
适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 |
2 |
提吊试验 |
GB/T 21661-2008 |
||
3 |
跌落试验 |
GB/T 21661-2008 |
||
4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
||
5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
6 |
重金属 |
GB 31604.9-2016 |
||
7 |
脱色试验 |
GB 31604.7-2016 |
表5 塑料购物袋检验项目及标准(2)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执行标准 |
备注 |
1 |
厚度及偏差 |
GB/T 6672-2001 |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
适用2020年12月3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 |
2 |
提吊试验 |
GB/T 21661-2020 |
||
3 |
跌落试验 |
GB/T 21661-2020 |
||
4 |
感官要求(食品接触用) |
GB 4806.7-2016 |
||
5 |
高锰酸钾消耗量(食品接触用) |
GB 31604.2-2016 |
||
6 |
重金属(食品接触用) |
GB 31604.9-2016 |
||
7 |
脱色试验(食品接触用) |
GB 31604.7-2016 |
表6 商品零售包装袋检验项目及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执行标准 |
备注 |
1 |
尺寸偏差 |
BB/T 0039-2013 |
BB/T 0039-2013 《商品零售包装袋》 |
|
2 |
感官与外观质量 |
GB/T 6672-2001 |
||
3 |
跌落性能 |
BB/T 0039-2013 |
||
4 |
提吊试验 |
BB/T 0039-2013 |
||
5 |
总迁移量(4%乙酸) |
GB 31604.8-2016 |
||
6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
7 |
重金属 |
GB 31604.9-2016 |
||
8 |
脱色试验 |
GB 31604.7-2016 |
七、判定原则
(一)产品所检项目均符合本规则检验依据规定的执行标准要求,判为合格。
(二)产品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规则检验依据规定的执行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
(三)合格判定结论:依据委托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所有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四)不合格判定结论:依据委托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所有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中**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八、异议处理及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九、工作要求
(一)整体要求。监督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严格规范抽检程序,不得随意抽检。
(二)抽样要求。抽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等工作;抽样过程全程录像记录,要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三)检验要求。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四)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五)样品处理要求。本次塑料制品所有检验项目都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所检样品经检验后破坏严重、不做退还,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