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1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六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第五条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下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事项。
第六条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印发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
第八条
第九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五条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依法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七)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省级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港澳地区闽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市长,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主任、管委会主任;
(四)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五)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六)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会。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二十五条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提请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人选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按程序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决定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罢免由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依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十章 公布
第六十五条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