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时间:2018-01-12 10:16 浏览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于伟国

      2017年12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为了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11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

      一、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2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二、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96年8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五、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4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

      六、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1年7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七、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八、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九、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十、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十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