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动车停车泊位错时共享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8-04 17:05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全市停车设施有效利用,推进区域停车泊位错时共享,解决停车供需矛盾问题,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停车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理念,以提升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实现停车规范有序为目标,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支撑,以加强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周边综合治理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以及停车综合治理为契机,努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个人自律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共享停车工作格局。

      二、具体分类

      (一)重点区域周边停车场鼓励全天开放。在老城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停车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鼓励公共停车场(库)全天开放。优先考虑利用在周边步行距离300~500米范围内的公共、专用、道路等各类停车资源,引导驾驶人员将车辆错时或临时停放。鼓励进一步挖掘利用距离目的地较远、换乘公共交通便利的大型停车设施集中停车,探索在集中停车点(接驳点)与目的地之间开通接驳巴士、微型公交、旅游观光车等。

      (二)机关单位停车场率先实行错时共享。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保障内部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应将内部停车设施错时对外开放,率先落实共享停车责任。结合信用+错峰停车,释放夜间泊位资源,让位于民,激活闲置车位资源。依托车位信息发布平台,定时定量进行共享发布,车主通过信用预约、信用准入,确保停车资源的有效合法管理。

      (三)社会公共停车场归集共享。建立全市统一停车接入标准,以政府引导激励、企业参与的方式,落地各区域社会停车接入升级服务。通过对各公共停车场停车潮汐及车位动态规律,为停车场闲置泊位时段定制错时共享服务,将闲置车位资源统一归集共享。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增建的公共停车泊位,按照区域主管部门要求全部对外开放,不得自行占用。

      (四)商业配建停车场错时共享。鼓励商业、企业办公楼等配建的停车设施办理经营登记备案手续,对外提供错时或临时停车服务。鼓励大型商业设施停车场在闭店后,以非定时价格对社会车辆开放的要求,有效利用其停车场资源,缓解周边社会车辆停车压力,最大限度地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公共停车服务。

      (五)住宅小区停车场潮汐共享。鼓励各住宅小区在不破坏绿化景观和活动场地、不影响交通运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施划、增设停车泊位。停车场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全体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内部停车设施可向有停车需求的本小区住户或周边居民错时开放,提供临时停车服务。

      (六)私人自有停车位预约共享。鼓励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社区、物业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通过停车资源共享信息平台,让自有车位的供给方开放私人车位共享时段,面向市民提供预约车位等停车服务,方便车位需求方提前规划出行时间和出行路线,实现高峰引流,平峰导流,合理化分配车位,提高城市停车资源利用率。

      三、组织实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实行错时共享,组织开展停车设施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可共享停车设施底数和不同时段停车位使用情况等,建立存量停车资源数据库,将可共享停车设施数据纳入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二)对接供需双方。由街道协同社区、住宅小区、商业街区,根据停车资源错时共享信息,组织、协调、引导停车位供需单位就共享停车事宜进行磋商,确定共享停车对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共享停车协商机制,组织供需双方签署共享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通过手机终端(APP)功能应用,实现停车设施供需查询、签约、付费等错时共享信息化服务目标。

      (三)加强日常监管。停车设施供给方应做好停车场安全、 秩序等管理工作,实现规范有序停车。停车人应遵从所在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共享停车协议相关约定,文明停车,自觉缴费。鼓励保险行业针对在共享停车实施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风险,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建立共享停车风险分担机制,减轻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利益方的负担,提高相关单位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有效性。

      (四)规范停车秩序。发挥共管共治作用,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场经营等行为的监督和投诉举报。持续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坚决整治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持续开展停车秩序治理,加大对乱停乱放、私占停车设施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共享停车环境。

      (五)创新经营模式。停车设施供给方可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模式管理共享停车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管理共享停车设施。停车设施供给方应加强停放秩序和安全管理,停车人应当按规定停放车辆。鼓励成立停车行业社团组织,建立停车设施供给方违约行为的信息共享准入、退出机制,以约束共享停车参与双方行为。私有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对提供共享车位的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可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停车费用,费用用于分摊共享车位的管理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取得的共享停车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上缴财政,实施共享停车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在年度预算中申请相关管理费用,同级财政应予以支持。

      (六)加强数据运用。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停车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停车经营企业将停车设施位置、共享车位数量、供需双方信息、共享时段、收费价格等相关数据录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公众服务平台,加强对本辖区共享停车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新建车位进展动态更新,未来共享车位全部“上网”,解决停车数据汇聚不完整、不稳定、不及时等问题。鼓励停车设施供给方与停车经营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通过平台掌握停车泊位的潮汐特性,实现泊位的时空调度,推动具备停车资源的企事业单位、商场、小区、公园等主动提供错时共享车位,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停车管理智能化和停车服务精准化。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和检查监督,落实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序推进停车共建共治共享工作开展,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区深度参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停车治理工作格局。二是加强部署推动。共享停车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停车实际需求,建立停车共管共治共享协调机制,细化共享停车实施意见,明确责任账单,划定时间表、路线图,周密部署推进,务求取得实效。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市级制定年度目标,建立常态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全市停车设施共享利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选取典型、示范效果良好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四是加强宣传推广。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本区域共享停车实施工作,加强共享停车政策宣传引导,做好宣传策划,开展全方位、全覆盖宣传推广,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停车错时共享的积极性、自觉性。

      (二)政策保障。市发改、公安、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人防等部门要在停车场(泊位)规划、建设、管理和价格监管、人防设施开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本市共享停车工作。住建部门对于提供共享停车设施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机构予以表扬。城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停车场综合运营评估体系,加强对提供共享停车设施单位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

      (三)资金保障。市财政、城管部门应考虑共享停车设施的类型、开放程度等因素,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本市共享停车发展。辖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鼓励措施,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调动停车设施供给方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

      (四)信用保障。市城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停车信用体系、停车积分体系,试行停车信用分纳入市级征信系统,依托信用准入,保障住户财产、人身安全。根据车位有效共享时长,积累停车积分,兑换相关权利、福利,调动车位供给方车位共享积极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路内停车收费现场取证工作,提高市民车主信用停车意识,保障车位安全合法使用。鼓励成立停车场管理行业协会,并建立停车共建共治共享信用负面清单,通过互通共享停车违约行为信息,强化对停车供需双方失信行为的约束,引导共享停车管理服务向好发展。

      (五)安全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停车设施安全运行。市城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共享停车数据与公安治安监控系统后台进行对接,把天眼系统引入共享停车场,进一步保障停车安全。市数字办、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强市民行为数据和支付功能安全管理,做好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完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构建可信、可控、可查的安全防护环境。

      (六)宣传保障。选取有条件的区域率先开展共享停车示范项目,总结经验、提炼成果,成熟后形成典型示范并推广应用。通过典型案例推广、政策发布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停车供需双方积极对接,开放资源实现共享。广泛开展交通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市民文明停车、规范停车,营造城市停车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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