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01-06 11:32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要求,强化“十四五”期间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产融合作,有力推进上市“育苗成林”工程,全面实施企业股改“蝶变”行动,重塑资本市场“泉州板块”活力,助推泉州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后备企业认定 

      泉州市上市后备企业、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和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统称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 

      二、奖补扶持措施 

      (一)股改奖补 

      1.股改费用补贴。对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后备企业,市政府给予30万元补贴;科创板后备企业叠加20万元补贴。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规费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2.股改贡献奖励。一是后备企业在股改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所形成的财政贡献,由受益财政按其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二是后备企业在股改时,由于同一实控人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资产、股权等重组行为而形成财政贡献的(拟上市主体通过现金支付向实控人购买资产的除外),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由受益财政按其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挂牌奖补 

      1.新三板挂牌奖励。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市政府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奖励。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后备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层挂牌并完成股权登记托管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 

      3.挂牌贡献奖励。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在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层挂牌当年起,年度新增财政贡献增幅达10%的,由受益财政按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3年。 

      (三)上市奖补 

      1.辅导备案奖励。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2.境外回归奖励。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完成私有化退市,并成功在福建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奖励。 

      3.上市申报奖励。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受理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申报科创板叠加50万元奖励;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首次核准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4.上市奖励。后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企业总部在本市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A股的,上市募集资金5亿元以下且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上且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15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10亿元(含)以上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上市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叠加50%奖励。 

      5.上市贡献奖励。后备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上市当年),且年度新增财政贡献增幅达10%的,由受益财政按其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上市当年企业财政贡献达5000万元的,市政府叠加奖励100万元。 

      6.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支持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中介费用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异地迁入奖励。一是后备企业以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其中,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叠加100万元奖励。二是市域外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市政府按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至2亿元、2亿元(含)以上分档给予上市公司3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奖励。 

      (四)资本人才奖励 

      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资本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除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同时享受以下奖励: 

      1.资本人才引进奖励。资本人才与后备企业签订5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在入职的第二年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标准如下:曾担任A股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年(含)以上的或保荐2个(含)以上A股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曾担任A股上市公司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4年(含)以上的或服务4个(含)以上A股IPO项目的上市保荐团队成员,市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曾担任管理规模10亿元(含)以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总监等中层及以上级别职务或在地市级及以上金融监管部门任中层及以上级别职务2年(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 

      2.资本人才贡献奖励。后备企业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形成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期限6年。 

      (五)股权激励奖励 

      1.股权激励费用补助。后备企业对高管、中层干部等核心骨干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并完成股改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补助。 

      2.员工持股平台贡献奖励。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对地方财政贡献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辖内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为后备企业股东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市政府按每年新增股权质押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机构服务奖励 

      1.股权融资服务奖励。鼓励银行、证券、基金、咨询公司等各类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股权融资(FA)服务,成功协助后备企业实现单家企业单一年度股权融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按后备企业年度股权融资额的0.5%给予服务机构资金奖励,单一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高于后备企业融资顾问费用的30%;2年内为5家(含)以上后备企业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融资的,叠加25万元奖励。服务机构单一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证券中介机构服务奖励。鼓励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高在泉服务频次。成功服务2家(含)以上后备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政府按每家企业5万元分别给予上述三方中介机构奖励;每成功服务5家后备企业的,叠加25万元奖励。成功服务2家(含)以上后备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政府按每家企业2万元分别给予上述三方中介机构奖励;每成功服务5家后备企业的,叠加10万元奖励。 

      3.优质企业招引奖励。银行、证券、基金、咨询公司等各类机构为我市引入优质企业落地注册并在下一年度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引入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该机构10万元奖励,5年内在A股首发上市的给予该机构100万元奖励。 

      三、正向激励机制 

      (一)属地考评激励。将股改、上市、政府引导基金等资本市场工作目标纳入年度市对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金融风险防控绩效考评范围,分别给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金融(上市)工作部门8万元、5万元、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投资引导激励。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和市、县两级国企为我市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回归A股上市提供融资支持。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我市私有化回归项目的,按投资金额的1.5倍认定返投比例。将对我市私有化回归项目的投资列入市属国企年度考核的正向激励加分事项。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县两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推进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各县(市、区)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金融干部挂职交流机制,补足基层人员和专业短板。  

      (二)提升服务效能。各级各部门要敢于担当作为,主动上前服务后备企业改制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重大事项按“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原则,由市、县两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后备企业规范整改。探索建立出具合规证明文件“一站式”服务机制,持续落实问题清单责任制。 

      (三)做好风险防控。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要配合证监部门督促挂牌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高质量,完善资本市场动态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自救化险。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国企等通过购买资产、收购老股、参股等方式向暂时出现资金问题的挂牌、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一)后备企业的认定和本措施奖励资金兑现程序详见申报指南(在市金融监管局网站http://jrjgj.quanzhou.gov.cn/发布)。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上市阶段奖励的,应扣除此前享受奖励的重叠部分。 

      (二)企业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10年内不得迁离本市;不到10年迁离的,须将已奖补资金全额退还。企业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后备企业因历史、业务重组等原因不符合股改条件,需以新设主体或以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其他主体实施股改的,该股改主体参照后备企业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 

      (四)若上级新出台扶持政策且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措施的,执行新出台政策。市、县两级政策重叠的,涉及县级财政承担部分,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五)本措施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0〕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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