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7-31 17:21 浏览量: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包含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善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一般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不单独开展建设。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我市农田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分解并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初步验收,落实日常监管,开展绩效评价,完成项目统计汇总、上图入库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同时做好政策处理、施工监督管理、工程自验收、建成后落实管护等工作

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第二章  项目设计、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滚动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实际需求、农田现状以及相关规划等统筹安排全市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纳入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每个乡镇储备1-2个不等的项目。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农业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评审批复后组织实施。未涉及县级以上补助资金的,可直接有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在项目设计、申报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意见,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中,工程监理应当委托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及以上的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项目建设标准不降低。

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15%(含)以下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调整幅度在5%(含)以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签证确认。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15%以上的、项目区地点调整的,需要重新设计由设区市评审审批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终止项目按程序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批复,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涉及施工质量的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自验收,对验收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自验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竣工决算,再组织县级竣工验收。涉及县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项目需在县级验收合格后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单位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无特殊情况,在自验收后超过6个月未申请主管部门验收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县级及县级以上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将不再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做好登记造册,同时明确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管护责任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

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

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居)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

二十四  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保养维护、清淤疏浚等。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

二十五条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费用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补助,可结合高标准农田相关专项资金或项目结余资金统筹安排

二十六  鼓励建后管护监管主体和实施主体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二十七条  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后代为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任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负责人。市政府将于次年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各镇(街道)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列入镇(街道)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目标任务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镇(街道),市政府将通过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到位,导致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范围内土地被非法占用或破坏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复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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